晴時多雲

被控隱匿華映財報 大同前董座林蔚山夫婦一審均無罪

2022/03/03 10:02

林蔚山(左)、林郭文艷夫婦。(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大同集團旗下的面板大廠華映,為了在中國借殼上市,在中國要求下簽下19項承諾事項卻秘而不宣,金管會發現移送檢調,台北地檢署前年8月認定大同、華映隱匿財報重大契約承諾,僅公布利多、未揭露利空,影響投資人判斷與選擇,依證交法財報不實罪嫌起訴前後任董事長林蔚山、林郭文豔夫婦等5人;台北地院今宣判,判林蔚山、林郭文豔等5人均無罪。可上訴。

其餘3名無罪被告包括華映前總經理林盛昌、前財務長簡永忠、汪志成。投保中心已另案替275名投資人,向林蔚山夫婦等15人提出求償7.5億元的民事訴訟,北院審理中。

76歲林蔚山因投資通達國際、掏空大同集團資產18億元案,已被依違反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判刑8年定讞,在監服刑中;林郭文豔前年底在大同股東會時刪除部分股東代表權,引發爭議,被金管會解任大同董事職務,林郭打官司,北院一審仍認定解任處分合法。

至於華映財報不實案,金管會調查,華映董事會2009年決議透過轉投資的華映百慕達、華映納閔所持有的4家轉投資公司75%股權,作價取得中國華映科技75.71%股權,中國證監機關要求由華映百慕達、華映、大同出具19項承諾。金管會認為這對華映與大同有重大影響,但2公司卻對股東與投資人隱匿此事長達8年之久,未於2010年至2018年的財報中揭露此事,2019年4月將全案移送檢調。

北檢偵辦時,林蔚山辯稱只是疏失,並非蓄意隱匿重大訊息;林郭文艷則說,華映是經理人制,當時她僅擔任華映董事,不知道有此19項承諾;但林盛昌等人都供稱,有向林蔚山夫婦報告。

北院審理時,5人均採無罪答辯,林蔚山強調非刻意隱瞞,林郭強調她未參與實際營運,也未簽署華映任何財報,且她確信華映是依會計原則做出專業財報,直到被檢方約談才得知華映曾簽下19項承諾,她雖有參與華映董事會,但只同意華映在中國上市,未曾提及19項承諾。

北檢認為,其中有6項承諾包含重組方不減持上市公司股分承諾、保證未來每年獲利10%以上、若違反將補償等,均會影響大眾投資決定,故認定林蔚山5人涉犯證交法財報不實罪。

北院重大金融庭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檢方認為應揭露的6項重訊中,依據國內與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等規範,有2項不具備「重大性」,2項承諾不屬財報上應揭露事項,另2項則既非重大訊息也非應揭露資訊,檢方舉證也不能證明林蔚山等5人主觀上有不實公告、申報財報的故意,因此皆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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