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調整我國證券期貨機構對中國證券期貨機構的持股比例,可以超過50%,也就是可以赴中國設立具控制力的子公司。(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宣布,參採證券商公會及投信投顧公會建議,目前正研擬「兩岸證券往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調整我國證券期貨機構對中國證券期貨機構的持股比例,可以超過50%,也就是可以赴中國設立具控制力的子公司。
目前我國證券期貨業已有6家業者依法赴中國參股投資,包括統一證券、富邦投信、元大投信、國泰投信、永豐投信及康和期貨等。
對此,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因為現行規定,參股投資持股比例不超過50%且對被投資公司不具控制力,因而,未能取得經營主導權。
她強調,如此一來,不利投資風險控管,為利業者在變局中控制經營風險,減少不確定性,提升整體競爭力,因此,金管會修訂相關辦法,開放國內證券商赴中國設置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
蔡麗玲說明,這次修訂辦法,主要目的之一在於衡平金融業規範,因為目前銀行業及保險業投資中國銀行及保險機構之持股比例得超過50%,也就是可以設百分百子公司,但證券業卻還不行,本次證券期貨業修法調整後,除有助於業者管控在中國經營之風險,取得更有利的經營條件外,同時亦達成各業別「一致性監理原則」,衡平對證券、銀行及保險業監理規範等。
此外,金管會也增訂申請設立中國子公司的資格條件,在證券商部分:綜合證券商且淨值高於新臺幣100億元;守法、健全經營,且未受重大處分或處置;最近一年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高於200%;具備國際證券、期貨業務專業經驗等。
在投信事業部分,根據新規定,必須淨值高於15億元;守法、健全經營,且未受重大處分或處置;具備國際證券、期貨業務專業經驗等。在期貨商部分:淨值高於新臺幣10億元;守法、健全經營,且未受重大處分或處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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