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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勞工撫養無收入父母 今起失業給付最高加給20%

2022/01/19 07:45

失業勞工撫養無工作收入的父母,從今天開始可以申請每1人多10%的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加給20%。(資料照)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請領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勞工,如果同時撫養的父母沒有工作收入,自今(18)日起,只要檢附受扶養眷屬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可申請每1人多10%的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加給20%。

行政院核定《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及第19條之2修正條文,昨(18)日起實施,勞動部指出,修正條文主要有2大重點,第1是「擴大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眷屬加給」規定,第2為「父母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在擴大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眷屬加給方面,本次修正《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將受被保險人扶養的「無工作收入之父母」納為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眷屬加給範圍。

勞動部解釋,符合請領條件的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檢附受扶養眷屬的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即可申請。勞保局將按新規定,以受扶養的眷屬人數,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的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10%,給予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加給20%。

勞動部舉例,單身的張先生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000元,新規定實施前,原請領失業給付18,000元(30,000×60%),新規定上路後,因扶養無工作收入的父親及母親,可加給20%(30,000×10%×2,即加給6,000元),合計失業給付及加給眷屬給付共可領取24,000元,相當於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父母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則是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將《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津貼的規定。

勞動部指出,新規定上路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且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的父母,即可同時請領津貼,讓有親自照顧小孩需求的父母,可彈性運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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