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勞工請傷病假卻被資遣 勞動部:病假1年上限30日

2021/12/28 15:53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未住院的傷病假在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天。(記者李雅雯攝)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受僱勞工請傷病假被認定「請太多天」成為被資遣理由是否充分?勞動部指出,根據勞工請假規則,勞工因為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未住院的傷病假在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天,若是超過確實可構成雇主資遣受僱勞工理由。

1名受僱勞工表示,在今年10月底報到新工作,結果2週後卻出車禍必須開刀、住院,因此請假1個禮拜。回到工作上後接種疫苗,對於疫苗反應大,再請了疫苗接種假;後續又因為自身疾病發作,零星請了幾天假。卻在12月中被單位主管約談,直指因為「請假太多」沒能跟上工作進度,所以必須資遣。

該名勞工認為,身體上的病痛和傷害絕對不是勞工所想要的結果,這也不是自身可以控制的範圍,公司卻不能體諒勞工。尋尋覓覓好不容易獲得這份工作,彼此面談也是互相有所期待,現在卻被雇主說不要聘僱就不要,勞工好像是「呼之即來、揮之即去」的物品,沒有獲得尊重和善待。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根據勞工請假規則,未住院者,病假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天;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30天內病假雇主支付半薪,超過30天的部分則可不支薪。假設有1個人住院15天,返回家中休養仍不能上班,必須要請30天病假,這30天仍是勞工請假規則範圍內。

黃維琛說明,倘若勞工身體狀況欠佳,病假已經請到沒有假可以請,可以優先使用事假、特休假等,或者也可以和雇主協商是否願意使勞工請無薪病假。倘若勞工病假請假天數超出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上限,雇主確實也有理由可動用勞基法第11條認定勞工不得勝任工作而資遣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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