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國票金合併案 安泰銀4點駁斥耐斯集團質疑

2021/12/02 17:12

安泰銀行今日由總經理張振芳(左2)、法遵長張寬欽(左1)、財務長陳琬鈺(右2)及發言人張人偉(右1),共同說明國票金合併案適法疑慮(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雖然國票金、安泰銀今日分別召開股東臨時會,通過合併案,但針對「金控法45條」的爭議,安泰銀今日仍以4點說明,駁斥國票金股東耐斯集團的質疑。

安泰銀指出,首先,本次安泰銀行與國票金的股份轉換案,是以「雙方公司」為交易之主體,且由雙方公司簽署股份轉換契約。兩公司之間並沒有互相持股或兼任董事情形,因此,兩公司之間互不屬利害關係人。

第2,本次安泰銀行與國票金的股份轉換案,是否有金控法45條第2項第6款所稱「利害關係人」交易的情形?安泰銀分析,依據金管銀法字第 10802009320 號解釋函意旨,因國票金總經理丁予嘉「本人」或「配偶」,並無擔任安泰銀的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職務,因此並無金融控股法45條第2項第6款所稱利害關係人交易情形。

第3,安泰銀董事長丁予康雖與國票金總經理丁予嘉為二等血親關係,且丁予康持有安泰銀行的股票,但本次股份轉換案的交易主體,是國票金與安泰銀行,且由雙方公司簽署股份轉換契約,而非存在於國票金與丁予康個人間的交易,因此也無金控法45條第2項第6款所稱利害關係人交易的情形。

第4,本次交易既然係屬股份轉換,是安泰銀行以「安泰銀行股東」所持有安泰銀股份,對國票金進行出資,而非國票金投資購買安泰銀行的股票,因此,此本股份轉換案並不符合金控法45條所指的任何交易態樣,自然就無利害關係人交易情形。

安泰銀表示,上述的見解,是綜合多數法律專家、學者及律師事務所的意見,對於耐斯集團的法律顧問為何如此曲解法律,感到遺憾與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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