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勞資爭議未平,金管會說重話,表示不受理不符法令的申請案。(資料照)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花旗銀行要求潛在買家簽署承諾書,參與實地查核的銀行不可雇用花旗員工,引起金融圈震撼彈!金管會今天表態,花旗有責任去檢視相關契約條款,是不是符合憲法保障工作權的規範及勞動法令,否則,「不會受理一個不合法律規範的申請案件」,各國監理機關都一樣。
由於花旗銀行工會、全金聯及財委會立委等各界人士,持續針對花旗出售過程中,有關對自家員工求職限制等勞資糾紛問題進行砲轟;花旗銀行董事長莫兆鴻也親上火線,在傍晚5點30分召開線上記者會,針對外界的質疑逐一澄清。
對於媒體詢問,有關花旗銀行出售在台消金業務,衍生出勞資權益問題,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表示,就總體性面向來看,第一、金融業是高度遵法的產業,尤其,不是只有遵守金融法定,也要恪遵政府各部門規定,包括:勞工或環保等。
第二、銀行等金融業在執行業務過程,都必須確認相關交易,銀行的法遵主管、法務及律師,必須檢視是否符合法令,不管有無保密條館的約束,「任何契約都不能牴觸違反法令」。
第三、不管花旗(賣方)或其它機構(買方)都要有這樣認知,金融有很重要兩個「累積」:一個是資本累積,另一個是信賴累積,社會、大眾對銀行業者的信賴,你才能確保業務穩定發展。
童政彰表示,昨天金管會已經發文花旗銀行,必須在這周內,就相關契約條款,是不是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的規範及勞動法令,因此,請銀行法遵、法務及律師出具意見,要洽勞動部主管機關意見;
對於本次事件,金管會態度如何?童政彰強調,對於員工或公會的相關指證,花旗銀本身有責任,在第一時間就要「說清楚講明白」,我們還希望銀行先自律,而不是等主管機關介入(他律)
「我要強調,自律更甚他律!」童政彰直言,金融機構的適法性解釋,要先自發性檢視,第一時間就說情楚講明白,才能彰顯公司治理的效能,他律是主管機關介入,就不恰當
童政彰強調,金融合併之前,買方會先啟動DD,契約條文也要DD(實地檢查或盡職調查),雙方法遵或法務人員要去檢視條文,合不合法?進行相關交易過程 要避免有產生違法的情況?
「我們不會受理一個不合法律規範的申請案件!」童政彰說,任何一個申請案件(併購交易)送來之前,銀行法遵有責任去檢視契約、財務條件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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