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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50萬輛電動自行車 須買「強制險」下週立院初審

2021/10/23 21:19

電動車自行車未來必須比照一般汽機車登記領牌,而且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資料照)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電動車自行車的車主請注意,未來必須比照一般汽機車登記領牌,而且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立法院財委會下週一(25日)排入審議「立委版」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案,而金管會也有同法修訂版本,目前還在法規預告期間,尚未送入立法院。

強制汽車責任險又簡稱「強制險」,目的是讓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屬於政策性保險。根據統計,國內電動自行車約50多萬輛。

就修法進度來看,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年5月5日已審查完畢「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並將「電動自行車」修正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並增訂規定,凡未依規定投保強制險,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下週一立院財委會排定審查民進黨立委鍾佳濱等23 人擬具「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不過,為因應上述修正草案,金管會也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目前正進行「法規預告」中 ;因此,接下來要分別各自審查?或是等到「政院版」送入立院再與「立委版」一併審查,將由財委會立委當天討論決定。

而在審查召開前,金管會也出具報告指出,針對立委提案修正第5條及第49條規定,表示贊同, 但相關文字建議進行修正。

金管會表示,電動自行車依道交處罰條例條規定,屬該條例第三章「慢車」之範疇,而非第二章所定「汽車」;為將其納為保障範圍,建議增訂第4項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本法所稱之「汽車」。

金管會建議增訂規定,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電動自行車,於該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已依本法訂立本保險契約,並且登記、領用及懸掛牌照者,若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得依法請求保險給付。

金管會還稱,若未曾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領用、懸掛牌照,該車輛之所有人不明,如發生交通事故,需由特別補償基金給付補償金,後續代位求償將有困難;而且,特別補償基金主要之收入來源是強制險險費提撥之分擔額,將導致沒有投保強制險,所生成本轉由既有訂立本保險契約者負擔保費之不公平現象。

金管會建議,電動自行車若未曾依本法投保強制險,且取得公路監理機關登記、領用、懸掛牌照者,一旦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就不屬於強保法之保障範圍。

再者,考量道交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因此,金管會建議,分別於第5條及第49條增訂1 項規定,有關電動自行車納保之修正施行日期,一併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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