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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撤銷亞泥展延 環團:採礦未停止、應立即修改礦業法

2021/09/17 16:14

亞泥礦權展延爭議多年,高行政法院昨日判定亞泥敗訴,但在現行《礦業法》的保障下,亞泥仍可繼續採礦。(記者羅綺攝)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經濟部4年前核准亞泥新城礦區礦權展延20年,引起當地居民及環保團體不滿,進而提起訴訟,一審撤銷經濟部的展延,昨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出爐,駁回亞泥上訴,全案確定。地球公民基金會指出,雖然亞泥敗訴,但仍可繼續採礦,只有儘速修改礦業法,才能終結多年來的爭議。

地球公民基金會表示,亞泥新城礦區礦權展延的過程牽動著台灣的礦業發展、原住民族權益保障的走向;在立法院裡修改礦業法的議場內,也同時上演著各方利害關係人的角力。

地球公民指出,無論是亞泥案的爭訟,或是《礦業法》的修法,都不斷在爭論一個關鍵點「究竟礦業權展限程序是不是一個開發行為」,身為採礦行為主管機關的經濟部礦務局應該要「審慎衡量」再做出准駁,還是要延續老舊礦業法第31條的規定「展延原則核准例外才駁回」的機制,站在「保護採礦企業」的立場上,卻忽略與社會公共利益相關的重要面向。

這次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新聞稿指出,「礦業權展限這個程序的意旨在賦予主管機關得以定期檢視環境的變化、自然資源之耗竭、衡量社會變遷及公共利益等因素,而為展限與否之決定。」

地球公民說,最高行明顯認為經濟部礦務局需要「審慎衡量」上列因素來准駁礦業權展延,而不是逕為允許展延;也因此法院認為礦業權展延必須符合當下提出申請時的各項法律規定,與礦業權展是新權利的賦予或是舊權利的延續無關,也就不會有法律溯及既往和信賴保護的問題。

因此,亞泥礦業權2017年的展延行政處份,正是因為不符合2005年制定、2015年修正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規定,沒有與關係部落進行諮商並取得同意,所以是違法的行政處份。

至於,判決結果出爐後,亞泥能否繼續採礦、採礦對當地太魯閣族人的侵害是否可以終結?地球公民指出,根據《礦業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採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因此亞泥可以繼續採礦;但當地太魯閣族人可以依《原基法》精神和規定,跟亞泥談判,談條件來彌補、補償、甚至終止侵害。

地球公民表示,在《礦業法》不修法的情境下,亞泥和經濟部將沒有任何時間壓力,只要處於「申請中」的狀態,挖礦就會繼續。因此《礦業法》修法必須盡快完成,民進黨政府應兌現小英總統的兩次礦業改革修法承諾,落實在立法院這會期,完成《礦業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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