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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勞動部:孕期、哺乳期女性「原則」仍禁止

2021/08/20 18:57

大法官做成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女性夜間工作違憲。(記者李雅雯攝)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大法官今(20)日做成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女性夜間工作違憲,該條文從解釋公布日起失效。勞動部回應,大法官釋字文宣告違憲為第49條第1項;第5項「於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原則上仍禁止夜間工作。

勞基法49條第1項為「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有條件地」使女性夜間工作是民國73年勞基法立法以來就有的條文,該項法條文字有其設立的時空背景,當時甚至要求國家重大經濟特定業別、3班輪班制型態女性勞工且經過工會或個人同意,再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後,才能使女性夜間工作。

黃維琛指出,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大法官宣告違憲後即起失效;但解釋文並未談及其他項次,包括:「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於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因此目前看起來,「原則上」仍未能使其或強制其在夜間工作。

黃維琛強調,由於該份解釋主要是從性別平等角度出發,還有許多意見書等資料需要整理、釐清,因此勞基法第49條第1項以外所談及的類型,仍要找相關領域的學者專家研議,近期就會召開相關討論。部分企業因為女性夜間工作條文所提供的交通車等,由於已經是勞資雙方約定的一部分,不因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被宣告違憲而有被取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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