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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港輪胎出招拿15億擔保 智商法院裁定:訴訟確定前禁止泰豐處分中壢廠

2021/08/04 21:14

南港輪胎公司副董事長趙國帥日前前往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泰豐董事長馬述健涉背信罪嫌。(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泰豐(2102)輪胎董事會日前決議處分中壢廠,最大股東南港(2101)輪胎公司主張處分主要部分財產應由全體股東以特別決議同意,不可由董事會決議即輕率執行,並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合議庭今日裁定,南港輪胎提出15億5000萬元供擔保後,禁止泰豐在本案判決確定前,執行董事會決議出售中壢廠等相關程序。

南港輪胎主張,泰豐中壢廠共坐落在49筆土地上,分別登記在泰豐100%持股的子公司泰鑫建設及泰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該土地價值逾百億元,逾泰豐實收資本總額2倍以上,屬泰豐主要部分財產,泰豐卻於今年6月15日召開的第23屆第8次董事會中,逕自通過出售泰鑫公司股權、該土地或泰誠公司股權決議。

南港輪胎主張,泰豐不理會制止,並拒絕將當日決議提交股東會決議,續於同年7月22日召開的第23屆第9次董事會中,通過公開標售股權及其底價、招標方式與文件的決議。

南港輪胎主張,該決議違反公司法規定,得以對泰豐訴請確認決議無效或行使股東制止請求權,並依法聲請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禁止泰豐執行6月15日決議及公開標售股權的所有程序(含開標、決標)、後續簽約及履約交割行為。

南港輪胎指出,如不准定暫時狀態處分,該股權標售於今年8月18日開標,且簽訂股權買賣契約書售出後,即無從回復,這將導致公司因未能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受有損害。

對此,泰豐輪胎主張,若聲請准許,其董事會業務經營決策權即受侵害,且於本案訴訟期間,將因無法處分資產取得資金,難以補足資金缺口,及因遭課徵反傾銷稅為維持營運所需資金,亦無法償還銀行貸款。

合議庭認為,泰豐未釋明其董事會業務經營決策權,遭侵害將造成何等無法彌補損害,且其所稱資金缺口、維持營運所需資金,僅提出自行製作的資金需求表、現金流量預估表,並未考量可能取得的營業或業外收入,無從認定泰豐將受有該等損害。

合議庭並認為,泰豐所稱需償還短、中、長期貸款部分,依泰豐的財務報告,其尚有子公司名下價值約3.94億元的股票、泰豐名下價值約4.9億元的股票,及中國子公司泰豐(江西)有限公司投資約10.94億元可變現,以獲取還款資金,且本案土地未遭占用及設定抵押權,亦可持續使用、收益,或向銀行辦理抵押借款以獲取資金,不致因此導致產生巨額資金缺口,影響其債信與營運。

合議庭裁定,南港輪胎以15億5000萬元供擔保後,禁止泰豐於本案訴訟確定前,執行6月15日決議及公開標售股權的所有程序(含開標、決標)、後續簽約及履約交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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