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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傳、亞太電信3.5GHz共頻共網案 公平會「有條件」通過

2021/08/04 18:04

公平會「有條件」通過遠傳電信、亞太電信3.5GHz頻段的頻率與網路共用合作結合案。(記者李雅雯攝)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今(4)日召開委員會議決議,遠傳電信、亞太電信3.5GHz頻段的頻率與網路共用合作結合案,不禁止其結合,但有附加條件,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

亞太電信規劃以分攤9分之2頻譜標金、5G無線網路設備資本支出和網路維運等相關成本與費用作為對價,取得遠傳電信3.5GHz頻段使用權。依據公平會規定,提出結合申報,該案為國內第1件電信事業間頻率與網路共用合作案。

公平會剖析,亞太電信透過與遠傳電信共用3.5GHz頻段與網路以參進5G服務競爭,在目前頻譜資源稀少前提下,該案結合具備促進頻譜資源共享、節省經營成本、減少重複基礎建設、增加有限頻率資源、促進服務品質和產業發展等整體經濟利益。

依據遠傳電信與亞太電信的協議內容,雙方除了共頻共網外;還有遠傳電信投資亞太電信50億元和取得亞太電信11.58%股份、擔任1席董事等合作事項。

公平會認為,遠傳電信與亞太電信在共頻共譜合作過程中,有5G業務營運事項交換訊息等聯合行為或為共同經營的疑慮;遠傳電信若進而參與亞太電信經營,恐降低彼此競爭壓力,亞太電信推出促銷頻率或強度可能縮減,市場競爭程度將降低。

公平會表示,為確保該結合案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且為消弭減損國內行動寬頻服務市場價格競爭的疑慮,不禁止該結合案,但有附加條件。另也呼籲業者合作範圍應限於申報結合內容,且不得有共同經營或聯合行為,以免有違公平法。

附加條件如下:

一、參與結合事業不得透過3.5GHz頻段頻率與網路共用、持有股份或擔任董事等協議內容,就雙方行動寬頻業務資費、終端設備補貼、行銷活動、客戶與帳務資料管理等營運事項有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合作研商或交換資訊等行為。

二、參與結合事業應於實際結合日起5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提供下列資料,送交公平會備查:

(一)監督小組組織圖、工作職掌分配及具體工作項目、小組成員名單及所屬公司部門,以及歷次會議紀錄(包含:與會成員名單及討論事項)。

(二)亞太歷次股東會會議紀錄、歷次董事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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