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中火案 營建署呼籲台中市政府不要迴避法治缺失

2021/06/23 17:03

針對中火案,營建署呼籲台中市政府不要迴避法治缺失(台電提供)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針對台中電廠燃氣機組,內政部營建署今發文強調,無須經由都審,也點出該案最大的問題在於台中市市長逕行簽准要求都審,明顯未依法行政,並呼籲台中市政府不要迴避法治程序缺失的事實。

營建署表示,該案在2019年12月4日,臺中市政府以簽奉市長核准方式,公告「臺中港港埠專用區重大建設認定標準表」,並未依法定程序納入細部計畫書,不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甚至將認定表回溯至同年5月9日生效,更加不合理。

此外,2018年1月16日台中市政府僅以公文函覆台電「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公有建築物的審議標準」;台電公司依市府所訂的「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要點」檢視後,確定本案並非屬需送審之工程。但市府卻在2019年6月6日要求台電公司送審,已明顯超過法令規定的要求。

中火案非特例 很多重要交通設施都是由行政院許可

營建署表示,目前國內並非只有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是由行政院許可為特種建築物,像是臺北、臺中、高雄捷運車站、高鐵車站、松山、桃園機場航空站、垃圾焚化爐、煉油廠、軍事機關建築物、煉鋼廠、石化廠等建築物,都是經過行政院許可的特種建築物前例。

營建署再次強調,這次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申請特種建築物許可並非首例或特例,更不是臺中市政府所指稱為規避都市設計審議才由行政院許可為特種建築物,市府試圖以「特種建築物許可等於特權」的說法,來誤導大眾視聽,是在迴避本身法制程序不完備的缺失,製造中央與地方不必要的對立,轉移臺中電廠「以氣換煤」的助益,並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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