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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前老董林蔚山判8年已入獄 還被判賠19億元

2021/06/01 19:00

大同前老董林蔚山(右)判8年已入獄,還被判賠19億元。(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大同集團前董事長林蔚山,挪用大同公款金援私人投資的通達國際公司,被依證券交易法判刑八年定讞,前年已入獄服刑,不少投資人罵聲連連,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以公益人角色,向高等法院提起「刑附民」訴訟,要求林蔚山賠償19億692萬多元,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全部判准,即判決林應賠償大同公司19億692萬3282元,還可上訴。1

檢調指控,林蔚山於2000年間結識女子周雲楠,得知周女的通達國際公司正在研發筆電,林以個人資金投資,但通達不斷虧損,林竟指示大同子公司、尚志資產主計長黃仁宏,挪用大同款金援通達1.8億元,還指示尚志違法併購通達,並擔任通達貸款保證人,協助清償債務,林還持續以借款、以債作股等方式,挹注通達共計20億7105萬多元,大同公司共支出20億5千多萬元,總損失至少17億多元。

一審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判林蔚山4年6月徒刑,高等法院改判8年、併科罰金3億元,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2015年11月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前年8月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判林8年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追徵沒收13億餘元。上訴後,最高法院認定更一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確定,林於前年6月入獄。

民事求償部份,投保中心認為,林蔚山因執行大同公司董事長業務,造成大同重大損害,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為大同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並請求法院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1項、民法第544條、184條等規定,判決林蔚山應賠償大同公司19億692萬3282元。高院判決林應賠償大同公司19億692萬3282元,林不服,上訴後,最高法院將全案廢棄發回更一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林蔚山以兼任大同公司及尚資公司董事長身份,違反規定逕為核貸,並指示將尚貸公司資金借貸通達公司,又以身兼大同、尚投董事長身份且為通達公司董事,私下安排完成尚投公司以一元購買通達公司50.36%的股份協議,再以尚投公司投資、借款給通達名義,挹注通達大量資金,造成大同公司鉅額損失。

更一審指出,林蔚山擔任大同董事長期間,未利益迴避、違反公司內部控管、稽核制度,濫用董事長職權,使子公司尚資、尚投挹注通達大量資金,造成重大損害達19億5085萬多元,另外,尚資公司先前貸款給通達的餘額1億8899萬多元已全數認列呆帳損失,因此大同總損失達21億多元以上,已超過投保中心求償金額,故今判決林應賠償大同公司19億692萬32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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