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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建教生權益 立院三讀修正 每週不得逾40小時

2021/05/21 16:20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而建教生所獲得的生活津貼,免納入綜合所得稅計算;建教合作機構若違反相關工作時數規定,應就違反規定之時數,發給建教生該時數換算的生活津貼數額2倍的金額,作為賠償金。

有鑑於近年建教生勞動爭議頻傳以及配合現行「勞動基準法」正常工時及一例一休等規定,多位朝野立委皆提案修法,共計有15案,行政院也函請立法院審議「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5條修正草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2日併案審查完竣,不須經黨團協商。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建教合作法);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工主管機關每年針對本法鎖定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並公布報告。

三讀條文增列,建教生的生活津貼,屬於建教生參與職業訓練而給予的補助,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

對此,國民黨立委林奕華於三讀後發言指出,參與高中建教合作的學生,許多家庭比較弱勢,因此這次修法將建教生所領取的津貼,認定為「學生補助費」免予計算在所得稅中,避免學生因為領取津貼導致計入所得稅,造成家庭需要繳稅或是要多繳稅的情況。

原條文規定,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三讀條文修正為,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每7日至少應有2日的休息,作為例假。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女性建教生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1日,建教合作機構不得苛扣其生活津貼,學校不得列入其學業成績評量之事項。

三讀條文亦增列,建教合作機構若違反有關建教生工作時數、休息日相關規定,應就違反規定的時數,發給建教生該時數換算的生活津貼數額2倍之賠償,作為賠償金,違反規定的時數未滿1小時者,應以1小時計算。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於三讀後發言指出,未來建教合作機構一旦違法傷害學生權益,除了政府的處罰之外,同時也將剋扣的不法利益加倍還給學生,這是國家對於未成年加強保護的措施。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教育部應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編定勞動人員及勞動權益手冊,提供學校實施基礎或職前訓練,該手冊的內容,應每年檢討修訂;三讀條文亦增列,辦理建教僑生專班的學校,應在基礎或職前訓練,規畫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

現行條文規定,建教合作的學校應指派教師每2星期至少1次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瞭解建教生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等情形;三讀條文增列,該位教師應定期接受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衛生的相關研習或進修課程;換言之,修法後將能提升訪視教師的勞權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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