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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公司若已保存電子帳簿憑證 財部放寬:紙本可逕行銷毀

2021/05/19 18:34

財政部。(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財政部今天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相關規定,放寬紙本憑證、帳簿保存規定,公開發行公司、金控、證券、期貨、銀行、保險等業者,若已透過電子方式保存帳簿憑證,未來可直接將紙本帳簿憑證銷毀,不必再特別經稽徵機關核定。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6條及第27條規定,公司紙本帳簿必須保存10年,紙本憑證必須保留5年,前項紙本帳簿或憑證,於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再報經核准以電子方式儲存,並銷毀紙本帳簿或憑證。

不過,為因應電子化環境之發展及簡化營利事業會計處理流程、節省倉儲及管理成本,財政部賦稅署今天修正發布相關規定,針對特定行業放寬,不必再報稽徵機關核定,直接以電子方式保存後,就能銷毀紙本帳簿或憑證。

賦稅署說明,放寬行業包括公開發行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業、期貨業、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託業、保險業及其子公司。若不屬於前述業別,就還是要向稽徵機關報備,才能逕行銷毀。

賦稅署也說,之所以鎖定金控等業別,主要是考量到,此類業別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應遵循「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已建立完備內控機制,在主管機關高度監理下,可確保其會計資料之安全、正確、完整性,因此,放寬該以減輕其帳務處理作業、節省倉儲成本並落實簡政便民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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