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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課錯稅 會計師:申請退款並非無期限!

2021/05/19 17:51

政府課錯稅,許多民眾不清楚申請退還稅款是否有期限。(記者巫其倫攝)政府課錯稅,許多民眾不清楚申請退還稅款是否有期限。(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5月報稅季,若遇到政府課錯稅,許多民眾不清楚申請退還稅款是否有期限。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黃彥賓表示,此見解日前已被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推翻,退稅請求權有時效,應受10年時效限制,呼籲納稅者若遇此情形,應盡早提出退稅申請。

黃彥賓解釋,2009年知名律師陳長文的自用住宅,遭稅捐機關誤認為營業場所而申請退稅的行政救濟案件,促成增訂「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查明後退還,且其退還稅款不以5年為限,此條文為「陳長文條款」。

不過,由於條文並未明定納稅者應申請退稅的期限,因此,外界常誤會,認為只要是可歸責於稽徵機關錯誤所導致的退稅案件,納稅者不論何時提出,皆可申請退稅,並無時效限制。

黃彥賓說,無時效限制的認知,近期已被最高行政法院2020年大字第4號大法庭裁定推翻,該裁定明確表示,退稅請求權也屬公法上的請求權性質,基於法的安定性考量,並為督促納稅者及早行使退稅權利,以避免日後舉證困難,認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也應受到請求權消滅時效的限制。

又因為該條款未明文規定消滅時效及起算點,認定應參照「行政程序法」131條第1項規定,有關公法上請求權「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規定辦理。「行政程序法」131條第1項是在2013年5月24日修正生效,將原規定5年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延長為10年。

黃彥賓舉例,若於2013年5月24日前,因稽徵機關錯誤所導致溢繳稅款,於該法生效日後方請求退稅者,納稅者最慢應自該年5月24日後10年內請求退稅;至於在該年5月24日後,因稽徵機關錯誤產生的溢繳稅款,納稅者最遲應自溢繳稅款日後10年內請求退稅。

但他認為,大法庭這項裁定,已顛覆過去對於「陳長文條款」無退稅期限的認知,不過,此見解是否有違該法條「政府課錯稅,應該要全額賠償」立法精神,仍有可討論之處。

他也提到,行政院今年4月15日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修正草案,雖認定應受「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有關10年請求權時效的限制,但起算點為該法「未來」修正生效後起算,等於是承認在未來修法前,仍應為無期限,此與大法庭裁定對起算點的認定有所不同,凸顯大法庭與財政部見解有異,未來立法院如何修法,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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