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玩家注意!加密貨幣投資潮 會計師提醒:有課稅問題

2021/05/10 14:49

比特幣等加密貨幣投資夯。(路透資料照)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比特幣等加密貨幣投資夯,5月報稅季來臨,KPMG(安侯建業)提醒,若在境內交易,應歸類為個人綜所稅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在境外交易,應可歸類為海外所得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KPMG指出,央銀及金管會過去共同指出,「比特幣並非貨幣,接受者務請注意風險承擔問題」,強調比特幣並非央行所發行的貨幣,在我國境內不具法償效力,並將虛擬通貨定性為「數位虛擬商品」。此外,按洗錢防制新規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均應比照金融機構規定。

KPMG稅務投資部營運長陳彩凰說明,常見的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瑞波幣、萊特幣等數位化代幣名稱,已被我國官方的正式用語訂為「虛擬通貨」,且為「數位虛擬商品」。

陳彩凰進一步說,台幣、美元、日幣等法償貨幣,是由各國政府或央行發行;但虛擬通貨因非由特定國家或地區發行,不需在不同國家銀行之間來回兌換,交易所平台包括幣安Binance、火幣Huobi Global等,類似證交所開放公司IPO掛牌上市買賣的平台,透過這些交易平台,新創公司也能夠發行加密貨幣籌措資金。

至於比特幣投資有獲利,是否應課稅問題,她則說,若虛擬通貨定性為「數位虛擬商品」,個人在我國境內銷售虛擬通貨屬銷售勞務,若達月銷售額4萬元者,按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按現行營業稅法規定,如以比特幣購買商品,其交易行為是以「商品」換取「貨物或勞務」,應以換出或換入的貨物或勞務兩者間,從高認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以虛擬通貨作為商品或服務對價,若有利益,也應課徵所得稅。

她提醒,雖然目前國稅局尚無針對比特幣課稅案例,但主管機關根據現行稅法對比特幣的商品定性,與交易模式均有課稅的規定,因此,申報時須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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