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未上市櫃股票納最低稅負 3條件高風險新創可排除

2021/04/14 17:55

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今年起恢復計入最低稅負制課稅,但高風險新創公司可排除適用。(資料照)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今年起恢復計入最低稅負制課稅,但高風險新創公司可排除適用。財政部今天發布「所得稅額基本條例」子法規,採3種標準認定「高風險新創公司」;同時,為防止避稅炒房,也限制境內持有房、地時價不可超過實收資本額5成。

為防堵大戶透過未上市櫃投機炒房,立法院去年底三讀通過「所得基本稅額修正條例」,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恢復計入最低稅負制課稅,即為個人「境內外」所得減除670萬免稅額後、適用20%稅率。

財政部今天會同經濟部訂定發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子法規,採3種方式認定「高風險新創公司」。

第1種認定方式,參考「產創條例」相關規範,判斷是否符合3大條件。首先是技術、創意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其次是可提供目標市場解決方案或創造需求;最後是開發的產品、勞務或服務,具市場化潛力等。採此認定方式,須由公司在設立登記日起算5年內,自行提出申請。

第2種認定方式,須是自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5年,並依櫃買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規定,符合登錄創櫃板者,且資格已獲「創新創意審查委員」審查並取得過半數同意,或經櫃買中心認可推薦單位出具「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符合資格推薦函者。若符合這種認定方式,無須提出申請,可直接視為高風險新創公司。

第3種則是自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2年,符合產創條例第23條之2規定的「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資格,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也可直接視為高風險新創公司。

此外,為防止有心人利用藉由成立公司及股權交易免稅,規避不動產交易所得稅負為防堵避稅炒房,財政部子法規也明定,高風險新創公司持有境內房屋、土地時價合計不可超過實收資本額的50%。

財政部補充,考量制度實施初期及配合主管機關審查時程,提供緩衝機制,明定個人於今年6月底前交易的股票,其高風險新創公司核定或視為核定,可放寬至6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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