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勞工局表示,清明節連續假期如因業務需求,徵得勞工同意於4月2日及5日出勤,則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工局提供)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本週就是清明節連續假期,新北市勞工局今天表示,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的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今年兩節日都剛好在4月4日(週日)這天,事業單位如與勞工約定,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且約定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分別在4月2日(週五)、4月5日(週一)補放假,如因業務需求,徵得勞工同意於4月2日及5日出勤,則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工局說明,若國定假日出勤工作時數在8小時以內,月薪制勞工應加給1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超過8小時部分,無論為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發加班費。
以勞工時薪160元為例,4月2日及4月5日性質為國定假日,單日若出勤4小時應加發工資640元(160元×4=640元);以勞工月薪2萬4000元為例,4月2日或4月5日出勤8小時以內,皆須加發工資800元(2萬4000元÷30日=800元)。
勞工局指出,事業單位如採排班制,可經由勞工同意,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但應確實將調移的休假日讓勞工知道,並在排班表上載明例假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性質,避免造成勞工誤解。事業單位如違反規定,依法可處罰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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