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要求保險公司銷售保單時,必須訂出限額控管及預警機制,不只新保單,現行保單商品也適用。(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為確保保險業之保險商品其費率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金管會今天預告相關辦法修法,為強化保險業之清償能力,及考量風險胃納量,要求在銷售保單時,必須訂出限額控管及預警機制,不只新保單,現行保單商品也適用,預計今年五、六月上路。
由於日前台產公司賣出一張防疫保單,結果,造成民眾大排長龍、過度熱賣,最後緊急喊卡,初估賣出3百萬張;不過,金管會保險局強調,這項修正並非針對台產單一公司,而是整體適用,包括產險壽險在內。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已完成「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總計有六大重點。首先,為強化保險業之營運風險管理,規範保險業人身保險商品於商品開發設計時,應評估風險控管機制有效性。
其次,為強化保險業銷售限額之管控機制,避免因銷售超限,致影響公司清償能力,因此,增訂保險業於保險商品設計時,應擬定「銷售限額之預警及控管機制」。
第三, 為強化保險業之清償能力,規範壽險商品應另依主管機關指定事項辦理定價合理性分析,倘有費率不適足者,應研擬具體之因應措施。
第四、 為強化保險業銷售額度之管控機制,避免因銷售超限,致影響公司清償能力,因此,增訂保險業於保險商品銷售後應檢視銷售額度之追蹤情形,如果有達預警或超限時,應即時提出續行銷售之可行性分析。
第五、 為強化保險業之營運風險管理,爰增訂保險業保險商品銷售後應進行再保險安排有效性之分析。
第六、 為利公司董事會瞭解當年度保險商品銷售之整體情形,因此,增訂保險業每年應定期向董事會提報保險商品銷售後對公司財務、業務及清償能力影響之整體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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