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檢查局表示,銀行應審慎鑑估高價住宅貸款擔保品價值,避免有高估擔保品之情事(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公布最新「本國銀行」去年下半年金融檢查結果,其中,在不動產授信方面共有四大缺失,包括:未審慎鑑估高價住宅貸款之擔保品價值並說明鑑價之合理性,而有貸放成數高於六成情況等,未符合規定。
金管會檢查局表示,金檢是以抽核方式實地瞭解受檢機構「三道防線」之運作,尤其是高風險業務之辦理情形,就金融機構整體制度面之建立及執行提出檢查意見,督促改善,以降低重大經營風險之發生,避免衝擊市場。
針對本國銀行去年下半年授信業務主要缺失方面,檢查局指出,主要有四大項,首先,查有銀行辦理高價住宅貸款,對於鑑估價格低於比較對象且低於同期間實價登錄價格,未說明合理性,且未以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六成核貸。
對此,檢查局說明,因為根據央行前年12月修正發布之「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第 3點及第 4 點規定,承作公司法人之購置住宅貸款,或承作自然人之購置高價住宅貸款,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住宅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六成。
檢查局表示,銀行應審慎鑑估高價住宅貸款擔保品價值,避免有高估擔保品之情事,並要求銀行立即改善。
其次,辦理不動產擔保授信作業有欠妥適,包括:辦理餘屋貸款對借戶所擬訂之銷售計畫,有未審慎評估其合理性;擔保品具不利未來處分負面因素,未依內部作業規範調降核貸成數,不利授信風險控管;對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有未納入銀行法第 72條之 2 控管。
對此,檢查局指出,銀行辦理不動產擔保授信,應確實查調擔保品狀況,覈實評估不動產之市場性及掌握餘屋去化情形,審慎核給擔保放款貸放成數,並加強貸後管理。
金管會表示,銀行應確實依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規定控管建築放款限額,避免對建築放款過度擴張及維持銀行資產之適當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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