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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別讓保費被莫名A走 金管會提出3大防範措施

2021/02/16 16:35

金管會表示,保戶繳交保費,應索取「收據」,以維護自身之權益。(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過去曾數次爆發部分保險公司的不肖業務員侵占私吞客戶保費,為避免此類違法案件再度發生,金管會今天(16日)表示,購買保險商品、繳交保險費時,應向保險業務員索取「收據」,並且最好以「信用卡」、「銀行帳戶扣繳」或開立「平行及禁止背書轉讓且抬頭」為保險公司之支票,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保戶繳交保費卻莫名遭A走的盜用案件,屢見不鮮,也引起主管機關高度關注。例如:2019年8月某人壽爆發不肖業務員侵占保費,金額高達2千萬元,受害保戶至少13人,且時間長達7年,一直到保戶要解約,才東窗事發。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為使繳交保險費之交易流程清楚明確,避免發生爭議,金管會示警,消費者在繳交保險費,應注意三大應瞭解規定。

第一、 繳費收據:金管會表示,「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應由其總公司或分公司簽發正式收據;因此,消費者繳交保費後,如未拿到保險公司製發之收據,應向保險公司洽詢確認,以保障自身權益。

第二、代收保費: 「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保險業收取以現金或支票方式繳納保險費,應「同時」交付保戶送金單或收據並載明收費時間,保險業授權所屬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或其所屬保險業務員代收保險費,亦應依規定交付送金單或收據,保險業並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以減少消費爭議。

第三、消費者以信用卡、銀行帳戶扣繳保險費時,應注意授權書上相關資料填寫之正確性,授權人簽名處應由授權人親自簽名。

又依「保險法」第11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如有以非要保人本人之信用卡或銀行帳户扣繳保險費者,應先向保險公司瞭解應提供之關係證明文件,以避免衍生相關爭議。

金管會呼籲,即使是透過親朋好友購買保險,消費者於繳交保險費時,仍應要求業務員同時交付收據,並核對收據金額之正確性,以確保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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