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未經許可經營期貨事業 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02/12 12:14

金管會今天表示,民眾從事期貨交易,一定要透過合法的期貨業者,自身權益才能獲得保障。(記者王孟倫攝)金管會今天表示,民眾從事期貨交易,一定要透過合法的期貨業者,自身權益才能獲得保障。(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地下期貨業者常以各種行銷手法,違法吸引民眾參與投資。金管會指出,常見地下期貨手法,包括:「以期貨分析系統軟體招收會員」等4大種類,並強調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者,依期貨交易法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金管會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民眾從事期貨交易時,一定要透過合法的期貨業者進行交易,自身權益才能獲得保障。

 「非法的期貨業者並無專業的證券期貨知識,更沒有任何對投資人的保障措施!」金管會強調,非法的期貨業者招攬交易人之手法,通常是用低手續費、免保證金、賺多賠少為號召,引誘交易人至地下期貨公司進行交易,或假借合法期貨商名義,向投資人仲介或招攬期貨業務。

 金管會也示警地下期貨常見4大手法,第1、「以期貨分析系統軟體招收會員」:常見方法是打著「資訊公司」名義,透過網際網路之網站、部落格或電視財經節目,推介該公司之期貨分析系統軟體,以招攬民眾加入付費會員。

 第2是「外幣保證金交易」,多以投資顧問公司,透過該公司可以從事香港的外匯保證金交易,該公司會提供詳盡的外匯交易資訊,如果擔心操作技術不佳,還可以代客操作等。

 第3為「期貨空中交易」,違法業者標榜看對方向,就可迅速賺進大筆財富,不須繳交保證金,一樣可參與期貨交易。

 第4是「非法代操」,此多以誇張的操作績效來慫恿交易人投入資金,且多強調獲利高,但對風險卻避而不談;由於非法代操常宣稱,操作績效優異或保證獲利,當實際發生虧損時,容易與客戶產生紛爭。

 對此,金管會強調,根據期貨交易法規定,凡經營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業務,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換言之,未經許可者,均屬違法業者。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依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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