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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保險業內控力道 金管會新增會計師2大查核項目

2021/01/29 21:20

為強化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查核效能,金管會表示,已修訂「會計師查核作業範例」,新增「個人資料保護」及「股權利益衝突」這兩大項目納入會計師查核作業範圍(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近年保險業裁罰案件大幅增加,為強化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查核效能,金管會今天表示,已經修訂「會計師查核作業範例」,新增「個人資料保護」及「股權利益衝突」這兩大項目納入會計師查核作業範圍,這項規定並於今年起適用。

金管會表示,上述兩項目為保險業裁罰案件較多之主要金檢缺失來源。

保險法於2011年7月增訂「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第148條之3第1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復於同年12月發布「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其中,規定保險業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該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為利各保險公司有所遵循,壽險、產險公會組成工作小組研商範例,並委託會基會審查,於2013年發布「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暨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查核報告範例」,迄今已逾17年。

考量現行保險相關法令規範及審計準則公報等已有大幅異動,且保險業之業務經營日趨複雜,因此,金管會於2020年初啟動檢討會計師查核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範例,並援例由產、壽險公會完成範例草案後,委託會計師基金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

近日金管會已同意會基會所函報之範例,並自會計師出具110年內控查核報告時適用,即會計師自110年起執行內控查核應依本範例項目辦理。本次範例之重要特色如下,將有助提升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效能:

第一、提升保險業內部稽核自評功能,並強化會計師查核之有效性:金管會以現行對內部控制制度之判斷項目為基本架構,參考相關法令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判斷參考項目予以逐項列示,俾利保險業內部人員及會計師逐一進行評估及查核,以提升保險業內部稽核功能,並強化會計師對內部控制有效性之查核工作。

 第二,納入各類控制作業處理程序,完備查核範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將該辦法規定應包括之控制作業處理程序均予納入查核範圍;亦納入金管會檢查局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控制程序,及「個人資料保護」及「股權利益衝突」等2項納入查核項目及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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