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大立光員工投奔敵營洩密 先進光二審仍判賠15億

2021/01/29 18:09

智財法院二審判決出爐!先進光仍需賠大立光15.22億元。(資料照)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大立光(3008)控告先進光(3362)侵權,原任職大立光的4名工程師,跳槽先進光後,將大立光的7大項營業秘密竊取至先進光,智慧財產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昨判處先進光應賠大立光15.22億元,仍可上訴。

大立光指控,原任職大立光的鄒博丞等4名工程師,2011年間,先後跳槽至先進光,將大立光7項營業秘密技術竊取至先進光,以協助先進光公司發展鏡頭自動化生產製程,並進一步將其中「點膠針頭結構」、「遮光片送料機構」部分技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獲准,認為先進光侵害大立光著作權與營業秘密,向先進光公司及其負責人林忠和、原任總經理羅章浚及4名工程師,求償15億2247萬餘元。

先進光則反駁,大立光的工程圖並不具有創作性,況鄒4人任職大立光期間,均未從事機台之結構設計,並未接觸工程圖,也非從事機台硬體結構的設計人員,並非管理密碼的資管人員,自無從認定鄒等4人有接觸該等「圖面」之機會,又羅並無侵權的主觀故意;林為先進光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並不知鄒等4人及羅所申請的專利,可能涉及大立光的著作財產權。

先進光並認為,大立光宣稱的營業秘密,是任何光學產品組裝製程中作為供料之用,凡具有一般力學知識之人均可輕易推知,常見於各式自動化製程中作為產品封裝、黏合,均不構成營業秘密。

但因鄒等4人均自承「撰寫或維護程式至產線試機,皆會看到或更換過系爭專利機器」、「在職期間會接觸到系爭專利」,法官認為鄒等4人在大立光任職期間均有接觸該等相關技術的機會,先進光申請專利所附圖式與大立光工程圖中「應受保護之表達部分」相近,認定大立光公司之著作權已受侵害。

判決理由指出,鄒等4人利用重製等不法方法將竊取自大立光的營業秘密攜至先進光公司使用,協助先進光設立自動化製程,並以先進光名義申請專利,鄒等4人及羅於專利的「申請權證明書」列名為發明人並在其上簽章,林亦代表先進光於各該專利申請案的「委任書」簽章,因此認定林與其他5人共同侵害大立光著作權與營業秘密,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大立光為研發本件營業秘密技術,歷年來投入研發成本5億餘元,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請求3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即15億2千餘萬元,並無不合理,判先進光須如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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