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福斯旗艦休旅車沒特定功能 消費者提告獲賠

2021/01/28 14:55

福斯推出旗艦款休旅車「Tiguan 400 TDI R-Line」,宣稱「行人偵測」、「自動緊急煞車」功能,在國內銷售車型卻不具功能,台北地院因此判代理商與經銷商應連帶賠償消費者。(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福斯(Volkswagen)2017年推出旗艦款休旅車「Tiguan 400 TDI R-Line」,廣告主打「行人偵測」、「自動緊急煞車」功能,但消費者卻發現國內車型不具上述功能,因此由30位消費者向福斯在台總代理商奧迪福斯公司及經銷商,求償加裝費用、懲罰性違約金各10萬元。台北地院認定奧迪福斯與經銷商確有過失,判連帶賠償每人1萬4788元。可上訴。

30位消費者共同委任律師主張,該車型的文宣廣告註明配備有「Front Assist車前碰撞預警/AEB前行車自動緊急煞車」,若偵測到其他車輛或行人,會立即透過聲音、視覺訊號發出警示,同時輕拉煞車提醒駕駛注意,車距過短甚至會緊急煞車;但消費者購入後才發現並無此標配,需額外支出6萬元加裝。

消費者也指出他們都是信賴廣告內容,才願意簽訂買賣契約,廣告應視為契約一部份,但他們事後向奧迪福斯公司及經銷商談加裝修補事宜,卻被拒絕,只願意提供2萬元禮券;因此,每人消費者除求償6萬元加裝費,再請求懲罰性賠償金4萬元。

被告方辯稱,該車型在台銷售本就不具行人偵測功能,是廣告單誤載,並非原有功能遭取消或拆除;另經鑑定,缺少該功能的價差應為7394元,原告索賠金額過高;至於廣告單中的文字並非經銷商決定,經銷商不該連帶負責。

北院審理後並未同意6萬元求償,但既然廣告單載明行人偵測、自動緊急煞車等功能,車商就必須確保內容真實;而經銷商也應提供消費者正確資訊,卻疏於注意直接引用型錄、規格表及廣告銷售,也有過失,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北院考量缺少行人偵測功能的差額為7394元,奧迪福斯也透過經銷商提供消費者每人2萬元禮券,加上公平會認為本案違法情節輕微,故懲罰性違約金應以1倍計算,判奧迪福斯公司及經銷商應連帶賠償每位消費者1萬47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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