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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建商逃漏稅20案 他跟國稅局要692萬元獎金輸了

2021/01/02 17:05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檢舉人索討檢舉獎金的告訴。(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檢舉人2016年間檢舉一間建商經營物業管理時逃漏稅20案,並附上契約證明,國稅局要求他提出房屋所有權人基本資料、地址等具體資料,但他只提出其中一案的租金收款單,國稅局認為其他19案事證不明確,免議結案,只核發一案的檢舉獎金。他認為國稅局未依職權調查逃漏稅,反而要他提供證據,不符合正當程序,興訟要求補發19案的檢舉獎金692萬餘元,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處分無誤,駁回其訴,可上訴。

該名檢舉人2015年間檢舉一間建商所管理的20間會館涉嫌逃漏稅,並提出3個年度的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支付租金收款單影本、商業司網站公司資料、會館網路租屋資訊等資料佐證。

國稅局回函,要求他還要提出所檢舉違章漏稅事實及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例如:20間會館地址、房屋所有權人基本資料等)供核,惟他只提供其中一間會館的租賃契約書、租金收款單、水電費繳款憑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其他19間則未提供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

國稅局遂依他提供的資料開罰一案,並核撥罰鍰的兩成獎金給他,其餘19間則因未提供具體事證,國稅局予以免議結案。

檢舉人不服,認為他已經提供情資,其餘的事證應由國稅局依法定職權調查,不得推諉為不知而限縮查緝範圍到僅剩一間,更不得把調查證據的義務轉嫁到他身上,興訟要求國稅局補發其他19間的檢舉獎金692萬2882元。

北高行指出,檢舉作業要點確實要求檢舉人應提出「具體事證」,經查核無誤才能獲得獎金,因此檢舉所提供資訊,雖不須要求至得確認漏稅違章事實,但至少能得為相當嫌疑且足以發動漏稅查核,才能辦理。

北高行表示,國稅局並無不查緝或限縮查緝範圍,而損害檢舉人所得領取檢舉獎金的情形,評議後認定國稅局不核發其餘19案的的處分合理,駁回檢舉人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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