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EFG質借案 鄧文聰、黃正一均遭判刑確定

2020/12/31 17:16

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涉嫌向境外EFG銀行質押借款等犯行,遭判刑確定。(資料)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被控掏空公司資產127億元,最高法院認定鄧觸犯證交法的加重背信罪,將他判刑10年、併科罰金3.5億元定讞,已入獄執行。至於鄧另向境外EFG銀行質押借款等犯行,遭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高院更一審去年8月23日依保險法的特別背信罪重判鄧16年,併科罰金6億,另依洗錢罪判鄧4年徒刑,前幸福董座黃正一判9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隨即通知檢方對人在外的黃啟動防逃機制。

鄧、黃被控在2007年8月將幸福人壽5000萬美元資產移給EFG銀行成立STAAP基金後,向EFG借款2200萬美元,兩人運用在私人企業。

鄧2008年1月接董事長後,再拿幸福人壽1.56億美元資產,委託EFG成立SFIP基金,向EFG質押借款後,洗錢到私人帳戶。

金管會2015年8月發現幸福人壽資產遭質借2億多美元,且未獲清償,其中近2億美元資產遭EFG銀行凍結,遂將鄧、黃移送法辦;檢方起訴鄧、黃。

台北地院重判鄧文聰28年、黃正一19年6月徒刑。上訴後,高等法院改判鄧26年、併科罰金7.5億元,黃則逆轉改判無罪。最高法院2017年底就鄧違背職務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的犯行,依證交法的加重背信罪判刑10年確定。

至於鄧另向境外EFG銀行質押借款部分,最高法院認為,向美國請求協助調查的司法互助資料,還沒收到美國的回覆,加上高院採信前任董座黃正一辯詞,判黃無罪,與卷證資料內容有落差,有查明必要,將全案發回更一審。高院更一審去年8月23日判鄧、黃兩人有罪。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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