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購屋族照過來!明年元旦起買預售屋 停車位不計入土地持分

2020/12/24 16:03

行政院消保處今天宣布通過「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保障消費者權益。(記者楊綿傑攝)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近期房市熱,預售屋銷售也強強滾,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保處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聚焦在預售屋的停車位明年元旦起不列入土地持分,契約未符合條件者最高罰50萬。

消保處此次修正內容包括土地及共有部分權利範圍之計算、停車位面積計算方式、建材禁止使用電弧爐煉鋼爐碴爐石等3項。消保處解釋,目前關於土地權利的計算在業界標準不一,也容易產生爭議,例如購買多個車位的買家,土地持分就跟著變多,造成事實上購買「專有部分」(客廳、廚房、臥室、陽台、屋簷、雨遮等)坪數不多,但最後土地持分卻可能和其他購買比較大坪數房子的人一模一樣,影響未來都更談判。

預售屋買賣契約中之停車位 屬「約定專用」非「專有部分」

明年元旦修正土地及共有部分應有權利範圍之計算方式,消保處指出,現民法第799條第4項規定,土地持分應以「專有部分」,如客廳、廚房、臥室等主建物,以及附屬建物如陽台、屋簷、雨遮等的面積去計算比例。而預售屋買賣契約中之停車位,是屬「約定專用」非「專有部分」,所以即使多購買停車位,亦不會分配到較多土地持分。

另外,地下層停車位面積計算也進行調整。消保處說,預售屋買賣契約中之停車位是登記於「共有部分」,現預售屋地下層之共有部分包括「停車位」及像是電梯機房、儲藏室、電氣室等「其他項目」,而為規範地下層停車位之使用方式及權屬,將「其他項目」之面積扣除,才能算出正確的「停車位」面積。

同時,消保處說,也修正禁止「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於預售屋之規定,賣方在建造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等。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簽約前應逐條詳閱契約內容,若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符合,可請求建商及代銷公司改正或拒絕簽約;並呼籲建商及代銷公司,契約應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違者將限期改正,未改正者將依消保法第56條之1裁處3萬至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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