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今初審通過 紅單轉售第3人最重罰百萬

2020/12/21 18:54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地政三法的「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須黨團協商提報院會審理。圖為朝野立委在完成修法後合影留念。(記者陳鈺馥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落實實價登錄2.0,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地政三法的「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不動產成交案件之門牌、地號須完整揭露;並首度針對紅單哄抬炒作立法,禁止紅單轉售第三人,違者最高可重罰100萬元。

在實價登錄2.0方面,根據「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條文,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條文規定,該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本次修法在第47條新增主管機關查核權;據初審條文,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不實之申報登錄價格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

花敬群指出,本次修法有溯及既往,過去的門牌、地號也必須揭露。

在罰責方面,違法未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申報登錄資訊;屆期未申報登錄資訊,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兩次未改正者,可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此外,若未於銷售前以書面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報備查,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據初審條文,申報登錄價格不實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兩次仍未改正,可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為抑止紅單炒作哄抬方面,條文明定,銷售預售屋者,使用之契約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數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另,銷售預售屋者,自行銷售或委託代銷,違反「銷售預售屋者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規定,可處1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花敬群強調,未來要賣預售屋前,須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在收受紅單方面,紅單內容要寫明要賣哪一戶、賣多少錢,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因紅單算「小訂」,本次修法可以抑止建商賣紅單,屆時又不賣行為。

條文亦規定,預售屋買受人將「紅單」書面契據轉售給第三人,亦可處1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花敬群說明,先生買紅單轉給太太,或爸爸轉給兒子是不會觸法的,禁止轉售條款是紅單不得予轉售第三人,這是低密度管制。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財經】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