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上櫃有價證券 財政部放寬規定:可作為欠稅擔保品

2020/11/11 15:12

財政部。(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納稅人若無法1次繳清稅捐,可先就欠繳應納稅捐提供擔保,不會立即被強制執行。為使納稅人提供作為繳納稅款擔保品的範圍,及計值方式更為明確,財政部昨天修正發布相關規定,將黃金改以「賣出價」折算其價值,也放寬「上櫃之有價證券」、不動產等,也可作為擔保品。

財政部昨修正發布「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並將名稱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新增「上櫃之有價證券」及「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也可做為擔保品,也因應稽徵實務需要,通盤檢討修正本辦法。

財政部解釋,過去只規定上市有價證券,可作為擔保品,但過去實務上也有人拿上櫃股票來做擔保,國稅局都會依個案來認定。修正辦法放寬後,將上櫃納入;至於興櫃股票,由於成交市場小,漲跌波動很劇烈,因此沒有列入,但國稅局依然可以依據個案來認定。

至於價值計算,則以前1日收盤價8成計價,若為公司債券,則以面額8成計價,算法比照上市有價證券;而若上市櫃股票收盤價格劇烈變動,無法合理反映擔保價值時,則以提供擔保日前1個月內其各日收盤價格平均價格為準。

以不動產作為擔保品方面,財政部表示,僅限符合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等情況,才可作為擔保品,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以評定現值加兩成來計值;不過若納稅人認為現值太低,也可提出時價資料,例如同業間帳載房地加權平均售價、不動產估價師估價資料等作為證明,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另外,此次也修改黃金作為擔保品的計價方式,過去是以買進價格計價,修正後,改為以賣出價格計算;財政部表示,主要是因為台銀並沒有買進黃金,自從黃金業務由中央信託局改為台銀承作後,台銀部分就只有提供「賣出價格」,因此比照實務情形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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