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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難復職 IBM經理「被自願離職」官司逆轉勝

2020/11/06 14:08

留職停薪難復職,IBM經理「被自願離職」官司逆轉勝(法新社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IBM台灣分公司經理高啟輔,5年前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屆滿1年期限前,公司卻以沒有職缺為由,將他視為自願離職,他提民事勞資訴訟確認僱傭關係;一審台北地院判高敗訴,二審高等法院逆轉改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IBM須讓高男復職,並補發薪資本息和勞退提撥金等共900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IBM上訴,全案確定。

高啟輔提告指出,他1996年起至IBM工作,擔任系統工程師,曾於2008年獲選「台灣100 MVP最有價值經理人」,2015年3月調升為GTS經銷通路業務發展經理,月薪16萬5741元,同年7月軟體部門總經理邀他轉調至軟體部,同年10月公司突然以軟體部門人事凍結為由,終止轉職程序,而他原本的業務經理職務也被別人補實。

高啟輔指控,公司暗示並承諾若他留職停薪,會在留停屆滿之前安排他復職,若不配合將立即失去工作,他不得已簽署申請留職停薪3個月,之後又延長9個月,但公司卻一再拖延安排他復職,1年即將期滿時,公司拿出他當初簽署的申請文件中提到「留職停薪結束時,公司不保證提供工作機會,若無適當職缺,將視為自願離職,並配合辦理離職程序」,以及公司的留職停薪辦法的規定「若在留職停薪到期時,員工未尋適當職位,公司將會以自願離職處理,離職日為留職停薪終止日,且無資遣費」,2017年1月13日通知他辦理離職手續。

高男主張留職停薪辦法、申請書契約,都違反勞基法的法定解僱事由,規避支付資遣費,應屬無效。且公司有幫他找尋具體職務的義務,卻惡意不安排職務,也不提供合理協助,致使他無法復職,認為公司以不正當方法促成員工自願離職,他訴請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並補付2017年1月起直至復職之前的薪資、以及每月提繳9000元至他的勞退專戶,累計至今共約900餘萬元。

IBM答辯,軟體部門總經理當初是告知高男「之後可能會有職缺釋出」,但並未承諾予以轉調,高啟輔見轉調不成,又不願留在業務發展部,才兩度申請留職停薪,公司的留職停薪制度是恩惠性的制度,明定不保留申請員工的原職位,員工有責任在屆期前找尋復職的職位,若屆滿時未尋得適當職位,即視為員工自願離職,並未規避勞基法,員工申請時即應自行承擔無法復職的風險,公司沒有義務提供復職職缺,高男2017年已受領公司付的203萬元離職金,顯示高已默示同意離職。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高啟輔明知公司規定留停員工須自己找職位復職,但他執意等待軟體部門的合適職缺,且留停申請表已註明公司不保證提供復職職缺,若無適當職缺,將視為自願離職,前年5月判高敗訴。

但二審高院逆轉認定,留職停薪是指勞僱雙方契約仍存續、並未消滅,只是勞工暫時免除提供勞務,雇主暫時中止給付工資,勞工若申請復職,雇主沒有正當理由不得任意拒絕,且雇主有義務將資訊告知勞工,供其選擇及決定是否復職;且留職停薪辦法、申請文件規定的「員工須自行覓得職位才能復職,否則視同自願離職」,實為減輕資方的義務,加重勞方的責任,顯失公平,應屬無效,改判高男勝訴-,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且應補付薪資和提撥勞退金。

台灣IBM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年8月底駁回上訴,認為公司片面規定留職停薪到期的員工若未尋得適當職位,視同自願離職,已違反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對勞工顯不公平,即使員工簽署前已看過並知情,此項人事規定仍屬無效,判高男勝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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