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大同公司派要求停止股臨會 駁回確定

2020/10/20 22:11

大同公司派欲擋市場派股東行使權利,繼公司派提出聲請禁止欣同行使股東權利被駁後,職工福利會也提出聲請,今日同樣遭駁。(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同公司派6月30日辦理股東會,未讓市場派(欣同公司及新大同投顧)參與表決,市場派因而申請於10月21日辦理股東臨時會,欲改選董事,獲經濟部准許。公司派不服,提告要求停止執行股東臨時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裁定駁回,經抗告,20日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不得再抗告。

公司派6月30日辦股東會,會議司儀宣讀「不得行使表決權」名單,總計28戶共12億4746萬8097股(約表決權總數53.32%)。遭扣除表決權的市場派,因而向經濟部申請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獲准,欲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並申請公司變更登記,定21日開會;金管會另告發董事長林郭文艷特別背信罪;投保中心亦提起解任董事的民事訴訟。

公司派不滿市場派開臨時股東會,提起訴訟,要求暫停開會,但北高行認為,市場派的股東會對於公司派來說,並沒有立即且難以回復的損害及急迫性,不符合停止執行的要件,裁定駁回。

公司派不服,上訴求翻盤,惟最高行指出,公司派認為市場派是違法中資,經濟部竟准許開臨時股東會,屬於違法處分;經濟部則反駁,公司派剝奪股東表決權,造成投資大眾受損,侵害資本市場秩序。合議庭認為,雙方主張均有所本,並沒有一望即知的違法疑義,故無從判斷原處分是否合法。

最高行強調,經濟部僅准許市場派召集臨時股東會,承認其具召集人的地位,惟相關股東會召開程序、決議方式,均應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惟之,處分本身不致發生何等損害,公司派不斷主張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乃屬臆測,無因果關係,評議後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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