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通嘉IPO圈購案 前台証證券副總施啟彬背信判刑半年定讞

2020/10/19 12:21

法院歷審皆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一審判前台証證券副總經理施啟彬1年徒刑,二審、更一審都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台証證券副總經理施啟彬等人,在2009年主導「通嘉科技」上市IPO詢價圈購案時,被控違法指定配售股票給券商和證券交易所的關係人,涉圖利2億餘元,士林地檢署2011年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並對施求刑9年;法院歷審皆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一審判施1年徒刑,二審、更一審都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刑期最重且未緩刑者,為協辦圈購的日盛證券員工洪士鑫,判刑2年6月,沒收2743萬餘元不法所得;時任通嘉科技總經理李皓民判刑1年半,緩刑2年,支付公庫2000萬元,沒收1億568萬餘元;時任台証業務副總冷必成判刑1年2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4000萬元,沒收1286萬餘元。其餘共犯各獲輕判可易科罰金或緩刑。

台証證券於2007年9月擔任通嘉科技輔導上市券商,並於2009年4月受通嘉公司委託,承辦上市前初次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募資(IPO)承銷。士檢調查,施啟彬與李皓民等人,議定以88元低價承銷,各自分頭找人頭頂購,通嘉同年8月13日掛牌上市時,每股牌價為90元,當天股價就跳到225至245元,施等人非法圈購股票,共獲利約2億1800萬元。

士林地院一審認定施啟彬等人觸犯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判施1年徒刑,李皓民等人各判刑5月至2年6月,大多認罪獲輕判或緩刑。二審高等法院改判施6月。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依據「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認定施啟彬等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本次IPO股票的詢價圈購應募,但施明知屬下等人私下違規向通嘉李皓民索購IPO股票,卻未予舉發,觸犯特別背信罪,判刑6月,其餘共犯也各判有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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