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設境外公司假交易獲利近150萬美元 光洋科2前主管遭重判

2020/07/29 12:52

台南地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判許藝蓁合併服8年6月徒刑、陳力凡4年徒刑。(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台南地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判許藝蓁合併服8年6月徒刑、陳力凡4年徒刑。(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地檢署偵辦起訴國內股票上櫃公司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實體交易課長許藝蓁、前衍生性交易課副理陳力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貴金屬的假交易買賣,損害光洋科利益,許、陳兩人各獲利90萬多美元與59萬多美元,台南地院近日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合併判許藝蓁8年6月徒刑、陳力凡4年徒刑。

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林仲斌表示,先前檢察官偵辦時查出許、陳兩名被告有3大犯罪模式,(1)以虛設境外紙上公司名義向供應商低價買入黃金、鉑金、白銀等多種貴金屬,再墊高貴金屬價格出售給光洋公司;(2)將光洋科生產的貴金屬以低價出售給虛設的境外A紙上公司,再由光洋科以高價向另1虛設的境外B紙上公司買回;(3)佯由虛設境外A紙上公司以高價出售貴金屬給光洋公司,再由光洋以低價出售給另1虛設B境外紙上公司。

案經南檢檢察官蔡明達在2017年12月10日偵結起訴,由公訴檢察官陳擁文、楊思恬與吳梓榕蒞庭論告,台南地院近日宣判,其中許藝蓁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陳力凡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犯罪所得分別為90萬1132.07美元、59萬5586.37美元均宣告沒收。

南檢說,本案從偵辦初期起,即由檢察官蔡明達指揮南檢檢察事務官盧素蓮與台南市調查處深入追查,先後發動4次搜索,共搜索31處、傳訊被告22人次、證人71人次,公訴檢察官蒞庭期間因案情繁雜,多次交互詰問到夜間10時,終因仔細偵查與公訴檢察官蒞庭的努力,使法院判決兩名被告有罪,也因此確保公開發行公司的經濟交易秩序,保障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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