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建議,台商透過專法匯回資金,在運用上應積極思考與其他租稅獎勵措施結合,以產生最大租稅節省效果。(路透)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財政部統計,截至6月14日止,「海外資金匯回專法」申請匯回金額已達1055億元、實際匯回金額已達917億元、申請實質投資金額僅有379億元,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洪銘鴻建議,台商透過專法匯回資金,在運用上應積極思考與其他租稅獎勵措施結合,以產生最大租稅節省效果。
「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自去年8月15日上路,為期2年,專法規定,自海外將資金匯回台灣,首年享優惠稅率8%、次年稅率10%;若進行實質投資,可退回一半稅款,即稅率最低4%及5%。
洪銘鴻表示,台商將境外營運累積多年盈餘,循專法將資金匯回台灣,多著眼在適用較原稅率更低的8%或10%稅率繳納所得稅,但仍須評估後續資金運用目的,將匯回資金與諸多租稅獎勵措施結合運用,創造更高經營綜效。
舉例來說,企業可將匯回資金進行實質投資,與「產創條例」的未分配盈餘投資列報減除規定結合,將資金用於投資自用廠房或商辦等建築物,其相關營業稅進項稅額可申請退還,另外,自境外轉投資公司收取的投資收益,也可申請營業稅「直接扣抵法」,避免進項稅額遭稀釋。
KPMG會計師黃彥賓則指出,企業匯回資金用於支付外國公司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雖非屬專法直接投資中有關「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範圍,但如與投資計畫相關,且為必要支出仍屬「其他相關支出」範疇,其支付時所產生的20%扣繳稅款,可分別視權利金、技術服務報酬性質,可考慮申請適用「所得稅法」權利金免稅,或「所得稅法」及「租稅協定」營業利潤減免,以降低稅負。
「海外資金匯回專法」首年將在8月14日落日,距離首年落日僅剩1個月,財政部預估,有資金匯回需求的台商,應會搶在專法首年最後2個月申請匯回,對於達成低標1333億元感到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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