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港版國安法衝擊 會計師:台灣人在香港稅負恐翻倍!

2020/06/02 11:31

勤業眾信會計師張瑞峰表示,若「港澳條例」第28條落日,台灣高資產人士在香港的各項投資所得,未來稅負恐暴增為原本的2倍。(歐新社)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中國日前將「香港版國安法」納入人大會議,引發各界強烈熱議,隔日香港恆生指數重挫1349點。勤業眾信會計師張瑞峰表示,若「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停止適用,台灣高資產人士在香港的各項投資所得,未來稅負恐暴增為原本的2倍。

張瑞峰說明,根據「港澳條例」第28條規定,台灣民眾在香港或澳門的來源所得,可免納所得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個人基本所得額為綜合所得淨額,加上依「港澳條例」第28條規定免納所得稅的所得。

換言之,其投資所得的稅負,「最多僅可能」需繳納20%所得基本稅額(有670萬扣除額且超過一般所得稅額才需繳納差額),相較國內投資所得稅負最高40%(分離課稅者除外),稅負相對來說省很大。

他認為,若「港澳條例」及有關該款規定停用,如未另訂法律規範,未來台灣與港澳關係可能需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該條例第24條規定,台灣民眾有中國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屆時,高資產人士在香港取得的各項投資所得,將與台灣地區所得無異,面臨最高40%稅負。

張瑞峰建議,因應未來若港澳條例落日,高資產人士應預先模擬評估在資金去處與投資模式調整,可朝2大方式因應。首先,可利用「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將資金匯回台灣,可適用8%或10%優惠稅率,實質投資者更可採4%或5%減半稅率課徵。

第2,運用境外公司投資,為防範港澳條例終止,造成稅負翻倍,相關投資項目可透過英屬維京群島或英屬開曼群島等境外公司進行;但台商應注意,不少境外公司已施行經濟實質法案,且「受控外國公司(CFC)」最快於2022年施行後,該海外所得將提早實現的影響,以及一旦「實際管理處所(PEM)」生效影響,都應加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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