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前功臣告鴻海討股利 謝冠宏再下一城勝訴

2020/04/14 15:48

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陳柔蓁/新北報導〕前「鴻海功臣」謝冠宏因秘書誤植請假日,導致已上飛機的他,無法回公司開會遭開除,他不滿提民事訴訟,法院判定屬違法解雇,判鴻海給150萬元資遣費及235張鴻海股票;謝冠宏再以鴻海拖到去年7月才交付股票,導致他受損提訴討股利,新北地院審理後判鴻海要給530萬餘元及32張股票,若不能給股票,應給261萬餘元現金。

鴻海表示,對於本案,律師團隊仍在研究中,未來不排除繼續上訴,以爭取公司權益。

2012年間,謝冠宏因秘書誤植請假日,以致於無法現身開會;當時的董事長郭台銘見謝冠宏不在,當場以擴音方式打電話要求:「馬上下機返回開會,明天再去」或「如果沒有回來,就再也不用回來」。

謝冠宏早就上了飛機,無法回去開會,因此遭開除,他不滿提出民事訴訟;經三審訴訟,法院認定屬違法解僱,判鴻海給付資遣費150萬元與235張鴻海股票。

謝冠宏再以鴻海自2012年就應交付股票,卻遲至去年7月才給,導致他無法取得鴻海歷年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分配損害,因此提出給付股票之訴。

鴻海雖以前案判決並沒提及鴻海自2012起就有遲延責任,謝冠宏在去年才拿到股票,不能請求之前的股息或股利,且股利與股息是否發放,具有不確定性等理由作為反駁。

但法官認為,郭台銘曾承諾同意發放股票,謝冠宏早在2012年就可請求給付,但鴻海遲至去年才交付,有給付遲延情事,致謝冠宏受有損害,判鴻海要給謝冠宏530萬餘元及32張股票,並將股票於股東名簿變更股東名義為謝冠宏,若不能給股票,應給261萬餘元現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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