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公布延後分期繳稅的審核原則。(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武漢肺炎疫情影響,財政部今天公布民眾申請延緩繳稅的審核原則,除了符合各部會紓困標準的企業或個人外,若民眾未符合標準仍有財務困難,也可提出文件佐證,財政部將從寬認定。
財政部表示,今年3月19日已發布解釋,對於納稅人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的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可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不過,有立委認為,該解釋令內容仍有點模糊,財政部今天因而發布新解釋令,明訂「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適用稅目包括綜所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以及使用牌照稅等。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補充,證交稅、期交稅,因交易當下就已課稅,因此不適用延期繳稅;遺產稅、贈與稅方面,因本來就有6個月申報期,6個月內未申報,仍可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因此也沒特別匡列在適用範圍;娛樂稅則因屬於代徵性質,票價就已包含稅額,因此也不適用。
吳蓮英說明,納稅人若符合各部會紓困標準,可申請延後或分期繳稅,例如企業今年1月起、連續2個月的平均營業額,較去年下半年或去年同期的平均營業額減少15%;或是個人減班後工作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1/2以下月份達2個月,就符合申請資格。
不過,也有部分民眾有財務困難,但未達各部會紓困標準,吳蓮英則說,若民眾如果真有困難,只要提出證明,例如在疫情期間被減班、減薪、或非自願離職,只要能提出文件佐證,都可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原則上會從寬認定。
吳蓮英表示,5月底綜所稅申報截止日前,民眾都可申請延後或分期繳稅,若因隔離無法如期繳稅,可延後1個月繳稅,申請期限也延長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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