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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爭產法院認張榮發遺囑有效 判大房老三張國政敗訴

2020/03/18 11:10

大房三子張國政無法接受父親張榮發立下遺囑由二房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遺產,向北院家事法庭提告;家事法庭本週一判張國政敗訴。(擷自TVBS,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長榮集團大房三子張國政,因無法接受父親張榮發生前立下遺囑由二房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遺產,故向台北地院家事法庭提起「確認被繼承人張榮發密封遺囑無效」、「確認被繼承人張榮發代筆遺囑無效」。法院經調查局鑑定,認定遺囑上筆跡為張榮發親簽,且有公證人在場,故認定遺囑有效,判張國政敗訴,可上訴。

張榮發2016年1月過世後,由遺囑執行人向國稅局申報的遺產總額約240億餘元。

張國政主張,張國煒是父親張榮發和李玉美所生的兒子,張榮發2014年所立的密封遺囑應無效力,原因在於該遺囑並非由張榮發親簽,張榮發也未自指定2人以上見證,同時未向公證人表達是自己的遺囑,故公證書應為無效;此外,張榮發因未陳述代筆寫下遺囑總裁特助劉孟芬的姓名與住居所,故遺囑應為無效。

張國煒辯稱,依法院函調張榮發醫療資訊與就醫紀錄,可證明張榮發作成遺囑時具有遺囑能力,且遺囑是在公證人面前作成,並向公證人提出,另經調查局鑑定遺囑上的張榮發筆跡後,確認由張榮發親簽無誤。

法官審理期間依據醫院對張榮發的診斷、病歷資料,認定無法證明張榮發製作遺囑時,已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進而喪失遺囑能力,況且,醫院認為張榮發的認知功能正常,故難認張榮發製作遺囑時欠缺遺囑能力。

法院也說,依照劉孟芬證詞可知,張榮發製作遺囑時具被相當之口語能力,對於持筆簽名也無明顯障礙。

至於張國政主張,張榮發未親自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張榮發也未向公證人陳述是自己的遺囑等;法官認為,遺囑密封後由張榮發親自於封縫處簽名,並指定長榮集團老臣柯麗卿等3名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故判決張國政敗訴,意即,張國煒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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