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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假若給薪可減稅 財部子法公布、留意3大重點

2020/03/11 15:42

企業在員工防疫隔離假期間若有支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可加倍減除費用。(資料照)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衛服部、財政部近日公告「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確定企業在員工防疫隔離假期間若有支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可於計稅時加倍列為費用減除營所稅;並明訂本辦法適用對象、應檢附文件,以及不得並用其他租稅優惠等3重點。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衛服部、財政部昨也公告相關辦法,其中,針對企業在員工防疫隔離假期間支薪,得就該薪資金額200%,在申報當年度所得稅的所得額中減除。

辦法也明訂適用對象、所須檢附文件,並規定不得並用其他租稅優惠等3大重點。

針對適用對象,必須是因武漢肺炎疫情,經各級衛生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而申請防疫隔離假;或是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以及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請假,就可適用此辦法。

檢附文件方面,企業若要申請薪資加倍減除,應檢具防疫隔離假的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或是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的居家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書、集中隔離證明、集中檢疫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若資料有疏漏可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稽徵機關將不予受理。

此外,若企業已選擇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的租稅優惠,就不得重複適用此辦法,舉例來說,若企業選擇紓困條例,將員工薪資成本適用加倍減除規定,則此部分薪資,將不得重複適用產創條例的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優惠。

至於適用期間則配合立院通過的紓困條例,自今年1月15日起施行至6月30日止,此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將經立法院同意才會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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