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兆豐銀遭罰1.8億美元 金管會拔蔡失敗還要付4000元

2020/03/07 17:03

前兆豐金控董事長蔡友才。(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兆豐銀行紐約分行2016年未遵守洗錢法遵規定,遭到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重罰1.8億美元(約新台幣54.46億元),金管會認定兆豐銀董事長蔡友才失職,同年解除其職務,雖然他已提前辭職,但遭到解職使他無法任職其他金融機構,氣得提起行政訴訟,去年勝訴確定,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要求金管會支付裁判費4000元,日前獲准。

2016年8月19日,兆豐銀突然發布重大訊息,稱未有效執行洗錢防制計畫的法遵規定,遭到DFS重罰1.8億元美金,由於兆豐銀是官股銀行,此裁罰舉國譁然,金管會隨即派員調查,報告認定DFS早就在2016年2月間就認定兆豐銀紐約分行未落實洗錢防制,並提出報告,沒想到隔了一個月,該分行的答覆被認為輕蔑漠視,才會落得重罰下場。

蔡友才雖然已於2016年3月31日卸下兆豐銀董事長一職,但金管會認為,蔡友才在職期間明知紐約分行已被DFS監理,可能遭到處分,回復DFS的信函卻內容不實,有決策失當的違失,2016年9月14日決議解職。

遭到金管會解職,短時間不得再任其他金融機構要職,蔡友才認為名譽受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北高行指出,蔡已非兆豐銀董事長,無法行使職權,如何危害兆豐銀健全營運?解除董事長的處分沒有必要性,判蔡勝訴;金管會不服上訴,最高行維持原審見解,全案確定。

雖然勝訴,蔡友才仍嚥不下這口氣,向北高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合議庭認定他當時提告繳納4000元費用,而今勝訴,這筆費用應由金管會負擔,日前裁定蔡友才勝訴,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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