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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車險電子保險證 金管會全面推動

2020/02/13 21:01

金管會全面推動強制汽車險之電子式保險證,汽、機車所有人申辦公路監理業務時,可提具電子式保險證作為投保紀錄證明。(記者王孟倫攝)金管會全面推動強制汽車險之電子式保險證,汽、機車所有人申辦公路監理業務時,可提具電子式保險證作為投保紀錄證明。(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表示,全面推動強制汽車險電子式保險證,汽、機車所有人申辦公路監理業務時,可提具保險電子式保險證,作為公路監理機關審核保險之投保紀錄證明;此外,金管會也規定,保險契約若以電子保單型式出單,業務員必須取得保戶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

電子式保險證有何助益?金管會保險局指出,有鑑於智慧型行動裝置已日趨普遍及配合節能減碳之政策,並利車主即時申辦車籍監理業務,因此,積極推動強制車險之電子保險證,當公路監理機關要審查投保紀錄時,可出具此憑證。

此外,為強化強制汽車險電子式保險證之防偽及控管機制,金管會已督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完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子式保險證認證平台」之建置,透過該平台產製之電子式保險證,保險公司除可以透過電子郵件、簡訊等方式將電子式保險證提供予要保人外,並可同步傳輸承保資料至公路監理資料庫,以利車主即時辦理車籍監理業務,且保戶可隨時查詢保險之保險期間,確認投保情形,對保戶而言極具便利性。

保險局表示,今日已經修正發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增列保險業招攬人員於招攬時,若保險契約係以電子保單型式出單者,至少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

因此,民眾於業務員或其他通路招攬投保本保險時,可提供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亦可至保險公司官網投保本保險,並選擇發放電子式保險證,另過去倘未留存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於保險公司者,可主動提供給保險公司,以利保險公司提供電子式保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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