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檢署(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上櫃公司「宏大拉鍊」公司董事長洪寶川,涉嫌3度挪用宏大公司的銀行存款共881萬元,士林地檢署今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刑法詐欺得利、商會法使會計不實等罪嫌,起訴洪寶川。
士檢起訴指出,2009年11月向宏大龍潭廠長謊稱,公司與供應商石光的付款方式改為月結現金,又向財務主管說他借用石光這筆貨款,使財務部開支票282萬元給洪,並記帳為應付帳-石光」,洪隔年2月才用自己的錢付給石光。
2011年4月,洪寶川又向龍潭廠長謊稱冠宇公司為了配合宏大趕工,要求3月的付款方式從月結105天,改為月結現金,又向財務主管說借用冠宇貨款,藉以再次挪用340萬元,同年8月才自付貨款。
2014年2月,洪再次向財務主謊稱借用石光的貨款259萬元,挪用同額支票,之後他才自行開票付款。
士檢認為,洪的3次挪用行為,致使宏大在挪用期間無法實質支配公款,蒙受2716元的利息損失,依特別背信等罪起訴洪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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