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保險業亂賣保單! 金管會祭六大措施 下周上路實施

2020/02/04 21:53

防保險業亂賣保單! 金管會祭六大措施 下周上路實施為強化保險業對於招攬及核保等作業程序之控管,金管會修訂相關辦法,預計在下周上路。圖為保險局長施瓊華。
(資料照,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為強化保險業對於招攬及核保等作業程序之控管,金管會修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部分條文,總計有六大項措施,預計在下周上路;金管會強調,若保險業違反規定,可處60萬至1,200萬元罰鍰。

金管會保險局指出,這次修改主要目的,在於防止保險業有不當招攬情形,像是勸誘保戶透過借錢貸款買保單等,因此,在相關流程上,有強化控管之必要性。

金管會這次修改辦法,總計有六大重點,第一、 「招攬人員禁止行為」:保險業招攬人員及保險經紀人不得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單借款繳交保險費,以及保險業就其業務人員推介客戶申辦貸款且貸款案件送件前後3個月內曾對同一客戶招攬保險商品者,不得給付該業務人員推介申辦貸款之報酬。

第二、「瞭解客戶(KYC)及商品適合度(KYP)措施」:增列招攬員於招攬時應瞭解客戶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使用電子保單之要、被保險人之手機號碼與電子郵件信箱,以及招攬報告書應納入投保前3個月內客戶是否有辦理終止契約、貸款或保單借款之情形。

第三、對高齡客戶銷售過程錄音錄影措施:過去只規定買「投資型保單」,70歲以上客戶,銷售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以電子設備等方式保留紀錄,以後將從「投資型保單」擴大為「具解約金」之保險商品。

第四、 銷售後電訪客戶措施:明定保險業就資金來源為解約、貸款或保單借款,且購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健康保險商品或有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之客戶,應另指派非銷售通路之人員再以電話訪問客戶確認招攬人員是否有充分瞭解客戶或涉有不當招攬情事與保險商品適合度。

第五、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之新增強化措施,包括: 評估投資型保單客戶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 不得承保投資型保險要保人之投資屬性經評估非為積極型,且以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者之保件;評估銷售各種有解約金之保險商品,給予70歲以上客戶之適當性等。

第六、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身心障礙者健康權之保障,修訂保險業不得對特定承保對象,或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之規定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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