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若受疫情影響,公開發行公司的元月營運情況,可延長於2月15日前申報。(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 金管會今天表示,因應近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事件,公開發行公司2020年1月份營運情形之公告申報,若受疫情影響,可延長於2月15日前申報;不過,如果公司基於「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於2月15日前公告申報,仍可依規定向金管會申請展延。
上述所稱「營運情形」,包括「合併營業收入額」、「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
金管會證期局官員說明,第一,若是沒有受到疫情影響之公開發行公司,仍請於2月10日前公告申報今年1月份營運情形,俾利於投資人參考;第二,受到疫情影響之公開發行公司,應於2月15日前完成公告申報。
不過,證期局也強調,如果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公司無法於今年2月15日前公告申報者,此時,得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4條之1規定,檢具無法如期申報之理由、證明資料及擬展延之期限等相關資料,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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