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大房內戰!張榮發2子、張榮發基金會各以2千字、3千字互槓

2020/01/16 10:22

張國明今日舉行記者會。(記者王憶紅攝)

〔記者王憶紅/台北報導〕紛擾多時的長榮集團大房內戰終於浮出檯面!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大房2子張國明今日以2千多字指出張榮發基金會是萬年董事會,基金會董事長鍾德美恣意妄為下,遲遲未能進行改選,並在今日出面召開記者會籲請教育部終結張榮發(文教)基金會遲遲不改選董事會一事,並指在現任董事長鍾德美恣意妄為下,遲遲未能進行改選,籲請教育部能依照「財團法人法」之規定 ,應儘速介入改善 ,以維法紀。

 張榮發基金會則3千字回擊指出,完全與事實不符,是張國明等人刻意杯葛,才使得董事會無法召開,因而才依法向教育部申請許可以普通決議(過半董事出席決議即可)改選,目前就等教育部給予的改選董事所不可或缺之核准(普通決議)。

 以下分別為2方原文:

 張國明:

 張榮發文教基金會第 1 1 屆董事會任滿已逾1年,但在現任董事長鍾德美恣意妄為下,遲遲未能進行改選,主管機關教育部限令改選期限已至,但看不到有任何改變的可能。部分長榮老臣認為鍾德美藉基金會持有的股權介入長榮集團經營,已徹底違反創辦人張榮發創立基金會初衷,並使集團內部陷入紛爭,故籲請教育部能依照「財團法人法」之規定 ,應儘速介入改善 ,以維法紀。

 基金會吳景明、李寬量等董事表示,第1 1 屆董事會任期應在前年 107 年 12 月 17日結束,並依法進行改選,但現任董事長鍾德美企圖無限期霸佔基金會,惟因行事背心離德,已無法得到多數董事支持,故而多次以各種荒誕行徑阻止 董事會進行改選,身為創辦人張榮發的2子張國明董事,竟然先後3次遭到惡意阻撓進入董事會開會。

 第1次是在107 年 12 月 11 日,基金會第 11 屆第 11 次董事會,因有改選董事議題,鍾德美指使長榮警備保全董事長陳偉銘帶數10人,阻擋林寶水、張國明、 李寬量等 8 名董事入場行使董事職權,並逕自宣布取消當次董事會。

 繼而,108 年 9 月 26 日,基金會第 11 屆第 14 次董事會,鍾德美故技重施,指使長榮警備保全數10人,阻擋張國明、 李寬量等 6 名董事入場行使董事職權,迫使董事改選持續未能完成。

 張國明:連我父親創立的基金會,我都無法進去開會!

 而今年1 月 8 日的董事會, 身為創辦人張榮發的2子也是現任 董事張國明帶律師前往開會,沒想到再度遭到保全人員 惡意 阻止,張國明不禁憤慨的說:「我是張榮發的兒子!連我父親創立的基金會我都無法進去開會!真的有夠過分!」最後只得無奈離場。董事會 再次 未能就 第 12 屆 董事 完成 改選 ,也遂了鍾德美想做「萬年董事長」的目的 。事後,鍾德美以董事長名義發文媒體,惡意指稱「某」董事帶律師到場是來杯葛會議,並在場大聲咆哮;但事實是,張國明董事有鑒於鍾德美董事長多次不依法行事,且意圖修改 組織章程,以遂其擔任「萬年董事長」之圖謀,故而才商請律師陪同,以備遇有法律疑義時,可立即諮詢,而事實上,鍾德美也有帶 個人 委任的 律師進場,何以鍾德美能而張國明就不可以?這不就是跋扈!如果基金會內部所為都坦蕩蕩,又何懼律師、甚至媒體進入呢。至於所謂咆哮之說更為荒謬,張國明是因受阻於父親創立的基金會,而發出悲憤之鳴,這是人性使然,何需惡意曲解?

 老臣痛心疾首痛斥鍾德美「乞丐趕廟公」

 部分董事針對鍾德美擔任基金會董事長後,不僅企圖違法變更章程、要做「萬年部分董事針對鍾德美擔任基金會董事長後,不僅企圖違法變更章程、要做「萬年董事長」,還多次唆使保全阻擋董事開會,更董事長」,還多次唆使保全阻擋董事開會,更企圖企圖利用基金會在長榮國際的股權,利用基金會在長榮國際的股權,涉入涉入長榮集團長榮集團經營權經營權 ,他們感到無比痛心,指此無異「乞丐趕廟公」,居心叵測。

 教育部曾鑒於張榮發(文教文教)基金會第基金會第11屆董事早已屆期多時,以主管機關監督立屆董事早已屆期多時,以主管機關監督立場,自去年場,自去年4月起先後月起先後7度發函度發函張榮發張榮發文教基金會,要求基金會儘速完成改選,文教基金會,要求基金會儘速完成改選,而在而在108年年9月月17日的第日的第6次函文中,更明確要求務必在四個月內完成次函文中,更明確要求務必在四個月內完成第第12屆屆董事改選,董事改選,如如屆期屆期仍仍未完成未完成董事改選董事改選,將依,將依財團法人法第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條第2項及相關規項及相關規定辦理定辦理。

 由於改選董事會屬於特別決議,依法須3分之2董事出席出席,鍾德美因知無法取得,鍾德美因知無法取得足額的董事支持,於是企圖修改足額的董事支持,於是企圖修改「基金會章程」及增加凌駕章程的「鍾德美版鍾德美版董董事選舉辦法」,意圖改為2分之1董事出席即可改選,並函文教育部及法務部徵即可改選,但先後都遭「打臉」,二部會皆明示依各項法令,董事會的改選都屬特求同意,但先後都遭「打臉」,二部會皆明示依各項法令,董事會的改選都屬特別決議事項,也就是說一定要有3分之2的董事別決議事項,也就是說一定要有3分之2的董事出席出席才可進行,讓鍾德美私心自才可進行,讓鍾德美私心自用的企圖無法得逞。

 如今,教育部限期改選的日期已至,身為主管機關,為維護官箴及善盡監督文教基金會正常發展之責,懇請教育部實不宜再坐視張榮發文教基金會長期無法完成董事會改選之事實董事會改選之事實,應儘速介入改善應儘速介入改善,讓基金會符合財團法人法修法之精神,勿介入長榮集團經營,使基金會之運作回歸正軌。

 張榮發基金會的回應如下:

 針對張榮發基金會董事吳景明及李寬量所刊登之廣告內容,張榮發基金會表示,該篇廣告內容完全與事實不符,且張國明等董事於廣告中所云「連我父親所設立的基金會都不讓我進去…」等語,皆說明其等欲以「家天下」之觀念把持張榮發基金會,實不符財團法人法之精神,更何況本基金會絕無不讓張國明董事進入開會之情事,詳如以下說明:

一、董事任期為3年,無違法修章亦無所稱「萬年董事」

1. 本基金會董事任期依章程為3年,第11屆董事於107年12月17日任期屆滿,基金會為辦理改選自107年12月11日至109年1月8日止,累計已由鍾德美董事長召開過7次董事會,其中5次董事會有列改選董事議程,而該5次董事會中竟有4次都遭相同之張國明、吳景明、李寬量等6至7名董事故意缺席杯葛,導致本基金會新任董事至今遲未產生!

2. 教育部多次發函要求本基金會完成董事改選,正就是因為張國明、吳景明、李寬量等董事杯葛,造成董事改選未完成。這些董事期待的就是盡一切方法,不惜犧牲掉本基金會,達到其取得長榮集團經營權之目的。而教育部身為主管機關,當然明白上述董事的陰謀,也清楚本基金會多年來在公益事業的成果,自然不願成為這些知法犯法、玩弄公益法人之徒的幫兇。

3. 依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4年,故不可能允許萬年董事長的發生。而文教基金會章程規定董事的任期3年,符合財團法人法之規範。

4. 文教基金會於108年1月8日董事會列入修改捐助章程的議程,乃為配合2018年公布的財團法人法,調整修改捐助章程。本次修訂捐助章程草案第8條「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係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3項的規定,本次修訂完全依照法律規定,提請董事會討論。

二、張榮發基金會董事長鍾德美從未以任何方式阻擋董事開會

1. 107年12月11日本基金會董事會當天,具董事身分之張國明、張聖皓2人,早於8:30左右進入過董事會開會會場巡視後離開,並未受到任何人阻擋。其後因現場出現張國政、曾瓊慧、曾瓊瑤、謝國獻、黃曉忠和律師吳祝春,帶六名特警,企圖強行進入會場,為使會議順利進行,現場保全人員實施身分查驗,僅讓具董事身分者進入,因而爆發肢體衝突。當天因上述不具董事身分之人持續滯留會場拒絕離去長達數小時,致會議無法開始,主席只能宣布取消會議。

2. 108年9月26日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會當天,張國明、張聖皓、張明煜及吳景明等4名董事堅持偕同不具董事身分之吳祝春律師欲進入會場,會務人員僅同意具董事身分者進入,該等董事因而拒絕報到、開會。

3. 本基金會於109年1月8日再度召開董事會,特定董事中僅張國明1人到場,欲攜同未具董事身分之律師4名進場開會,聲稱四位律師皆為其個人之法律顧問,另有媒體入場拍攝,經會務人員說明勸導後,該董事竟轉向媒體大聲咆哮為何不讓其所攜之人員進入,企圖製造爭端場面;而其餘包含董事張明煜、李寬量、楊誠對、吳景明、張聖皓等人,則完全未到場。縱若張國明董事出席本次會議,因總數也只有8人,仍未達特別決議所需3分之2董事出席門檻,顯見該董事刻意到場之目的絕非開會,只是希望藉由媒體向外界發聲,讓社會大眾在不明就裡之情況下誤解本基金會有妨礙其行使董事權利之情形。

三、張榮發基金會董事長鍾德美經法院判決係合法行使基金會持股之股東權,並無所稱違法涉入經營權之情事

1. 張國明等董事為張榮發基金會股東權行使一事已向法院提起多起訴訟,台北地方法院於判決中已明確宣告鍾德美董事長行使股東表決權係合法且合於基金會捐助章程之規定。另其所提出之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亦有部分經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2. 張榮發基金會董事長鍾德美除擔任張榮發基金會、張榮發慈善基金會董事外,並無兼任長榮國際公司或長榮集團其他公司董事或重要職員。鍾德美長期投身且戮力於基金會會務及社會公益之推行,其行使股東權(包含股東表決權)時俱係以基金會之最大利益為考量,並無藉機謀奪私人利益。長榮集團各公司乃交由專業經理人負責,其從未涉入。

3. 關於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業經法務部108年5月29日法律字第10803506670號函釋「不溯及既往」,因此並不影響張榮發基金會於108年2月1日前之持股。

四、本會因特定董事之杯葛,致使尚未完成改選,因多次會議均未達特別決議3分之2之出席門檻,故依法向教育部申請許可以普通決議改選

1. 基金會自107年12月11日至109年1月8日止,累計已召開過7次董事會,其中5次董事會有列改選董事議程,而該5次董事會中竟有4次都遭特定董事杯葛不出席,比例高達八成之多,令人乍舌!而所採手段無外乎是眾所皆知的暴力衝突、惡意不出席董事會,導致本基金會新任董事至今遲未產生。

2.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第45條第4項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董事會無法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完成改選者,除捐助章程有反對之規定外,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改選之。」。查其立法精神,係為避免因少數董事杯葛,董事任期屆滿時,董事會仍無法以特別決議完成改選,致影響正常運作,故該法本即是解決類如本基金會所遭逢之董事杯葛導致無法以特別決議完成董事改選之難題。

3. 鍾德美董事長既知依法有解決改選窘境之途,因此依法報請主管機關教育部許可以普通決議改選董事企圖解決,鍾董事長無愧於本會賦予其董事長職責。反觀特定董事為達其經營權爭奪目的,罔顧本會肩負公益之責,藉由操弄董事會議事程序,企圖癱瘓董事會運作,侵害本會利益至鉅,顯有違董事忠實及作為義務,絕非國社之福!

五、本會自設立以來即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從事公益事業,今雖遭逢部分董事杯葛以致遲未完成董事改選,然仍亟待主管機關儘速許可本會普通決議之申請,齊心同力實踐維護公益之使命。

1. 本基金會多年以來在主管機關職權監督之下積極從事公益,今特定董事因一己之私,不惜犧牲本基金會整體權益,刻意扭曲事實,甚至以非法、暴力(相關刑事案件之受害人均已提出告訴,現由檢方偵辦中)或大肆興訟等手段,阻止本基金會董事出席長榮國際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權,以達其爭奪長榮國際公司經營權之不正目的。

2. 關於董事改選,本基金會迄今已多次召開董事會辦理選舉事宜,惟特定董事卻惡意屢屢不出席會議,缺席比例之高已如前述,企圖癱瘓會議,實為造成本基金會迄今無法完成董事改選之元凶。張國明董事等甚至請託民意代表施壓教育部,企圖左右教育部以未完成改選為由,欲對本基金會祭以最嚴厲之處分,不惜讓本基金會董事遭受全體解任之效果,完全無視本基金會權益!

3. 本基金會自遭逢特定董事蓄意杯葛董事會議以來,均已及時陳報主管機關教育部並為詳細說明,且自2019年8月中旬以來,本基金會亦已依法(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4項參照)多次報請教育部准許本會以普通決議改選董事,對於董事改選事宜之努力達成未曾懈怠。教育部更於本會2020年1月8日董事會開會前來函通知本會,說明該部將視本會董事當日會議召開情形倂同研處普通決議之准駁,從而,本會主管機關自始即已密切關注本基金會董事改選之進展,期間亦曾多方給予本會行政指導,有心協助本會早日完成董事改選事宜,本基金會目前亟待教育部給予本會改選董事所不可或缺之核准(普通決議),以使本基金會公益事業之發展得以延續,方符主管機關維護公益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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