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離譜!亂報交際費、亂發獎金 台中銀保經及台中銀遭金管會重罰1080萬元

2020/01/07 19:18

高層交際費亂報、無銷售實績卻可領獎金 ,台中商銀及子公司遭金管會重罰1080萬元。(記者陳梅英攝)

〔記者陳梅英/台北報導〕金管會今日重罰台中銀保經以及台中銀各480萬元以及600萬元罰鍰,合計1080萬元。主要是台中銀保經未就交際費支出建立有效的內控制度,且至少有4名無銷售實績的業務員竟然可以領保險銷售獎金。金管會認為,台中銀保經有嚴重內稽內控缺失,母公司台中銀則連續兩年專案查核都沒有發現子公司缺失,被金管會加重處罰。

台中銀保經資本額12億8600萬元,為台中商銀100%持有子公司,董事長為賴麗姿、總經理許銘仁。

金管會今日台中銀保經以及母公司台中商銀開罰,官員說明,主要是台中銀保經被查出未就交際費支出建立有效的內控制度,對於保險客訴案件也未依規填具申訴處理記錄表,並留存處理軌跡,且未將這些內部控制制度納入內部稽核的查核項目,金管會依據保險法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300萬元罰鍰。

另外,台中銀保經也被發現至少有4名沒有銷售實績的業務員,竟可領保險銷售獎金,這也不符保險法163條授權訂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金管會要求1個月內改正,併處150萬元罰鍰。

台中銀保經對保險商品銷售獎勵僅核給以業績目標達成情形進行結算,未將非財務指標列入核算,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3項訂定的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循規定不符,金管會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另核處30萬元罰鍰。

金管會官員指出,台中銀保經內稽內控有嚴重缺失,台中商銀為母公司,每年對台中銀保經兩次專案查核卻都沒有發現相關缺失並提列意見,金管會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加重處罰600萬元。

台中商銀並因辦理洗錢防制作業時未就交易背景及目的合理性確實查證,並先後發生行員與客戶金錢往來等違規情事,未能有效檢討缺失發生原因確實改善,被金管會依銀行法第61條規定予以糾正。

金管會要求台中商銀檢討後研提改善措施,改善情形未經金管會認可前,不得申請增設國內分支機構,但偏鄉地區(金融服務欠缺地區)不在此限。

至於台中商銀對未成年人辦理風險屬性評估作業,有未依契約當事人之實際情形填寫者,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金管會也下令台中商銀限期改正。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財經】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