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中火減煤》徐偉超:左右為難於依法行政與上命下從之間

2019/12/01 08:48

台中火力發電廠。(資料照)

執業律師 許偉超

一、依法行政的背離

筆者曾在11月26日投書,對於台中市府要求台電減煤之後,雙方對年生煤用量到底是1260或1104的爭議,從法治原則的角度,表達應該是1260的看法。豈料,台中市府居然以「誤繕」為由,要抽換變更兩年前已核發、且現已過期的操作許可證。台中市府的此一舉措,除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01條有關行政處分顯然錯誤的更正規定而有違反依法行政之要求外,亦嚴重破壞既有法律秩序之安定,侵害人民對於原有法律秩序之信賴。如果台中市政府可以把幾年前已核發的許可證,以違法方式任意變更內容,那麼以後政府要如何取信於人民?人民對於政府又能有如何的信賴與期待?

二、鉅額的國家賠償

台中市府的基層公務員,並非不知這樣的「更正」方式,係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但卻甘冒此大不諱而為此一「更正」決定。其背後所遭遇或承受之壓力,應相當不小。雖然在行政一體原則之下,公務員應服從上級長官的命令,但僅限於合法之命令,始須服從。至於違法的命令,則不應服從。若基層公務員服從違法命令致使人民受有損害,除本身會遭懲戒與懲處之外,甚至有觸犯刑法之虞,且勢必產生鉅額之國家賠償。以2016年台化申請展延案為例,台化彰化廠3座燃煤汽電共生鍋爐操作許可展延申請,遭彰化縣府退件數十次而不予展延,台化旋即向彰化縣政府請求11億元的國家賠償事件,恐怕在台電與台中市府間即將重新上演。

三、台電中火尚未達裁罰標準

退步言之,即使台中市府所為一切合法,但無論是依台中市政府的標準(以1104+10%為上限),抑或依台電的主張(以1260+10%為上限),台電中火在目前都未超出標準,故台中市政府當無裁罰之理。

四、結語

行政程序法第1條明白揭櫫行政行為應謹守「公正民主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並增進人民信賴」之立法目的。環境保護之理念固然重要,但依法行政、法安定性、信賴保護等價值,仍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精神。兩者如何求取衡平,而不應有所偏廢,實為執政者所應審慎。執政者應在依法行政之下,落實環境保護之理念,始為法治國家之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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