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合作社董監事酬勞,可減免5%未分配盈餘稅。(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財政部6日將發出解釋令,合作社董監事的酬勞,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可減免5%未分配盈餘稅。
財政部表示,2008年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前,營利事業給付董、監事酬勞及職工紅利,都是屬於股東層面盈餘分派事項,不能列為費用或損失,只能做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舉例來說,若公司虧錢,代表當年度沒有盈餘,股東拿不到獲利,也不能發薪水給員工或董監事。
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後,營利事業給付董、監事及職工的酬勞金,依相關規定可以費用列支,也就是企業可先以費用發給員工與董監事人員薪水、紅利等,若是虧損狀態,則列為損失。
財政部在2018年修正所得稅法,原本企業可將董監事薪水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但因為依商業會計法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董監事及職工的酬勞金是以費用列支,因此,企業在計算當年度稅後純益後,申報未分配盈餘就不能再列為減除項目。
不過,由於合作社是依合作社法或信用合作社法相關規定,自當年度盈餘給付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的酬勞金,仍列為盈餘分配項目,非列為當年度費用,與企業的會計處理不同。
因此,財政部發出解釋令,合作社給付酬勞金性質,就屬於盈餘分派項目,其依法自當年度盈餘給付的酬勞金,還是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可減免5%未分配盈餘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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